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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视被告官员上诉直接执行判决 中院指令再审

2016年08月30日16:4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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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视被告官员上诉直接执行判决 中院指令再审

  上诉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随后可作出驳回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终审判决。其间,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然而,江西万年县中小企业局原局长张遇春却遭遇了上诉权被剥夺的经历。他一审获刑后不服,口头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却无视他的上诉权,直接送达了执行一审判决的文书。自认无罪的张遇春为此提出申诉,江西上饶中院随后答复称,原一审法院“直接对本案进行执行不妥”,但对本案的实体审理并无不妥,并未影响公正审判,驳回张遇春的申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到,2016年8月29日,张遇春收到了上饶中院关于该案的再审通知,该院认为,原审法院的行为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决定进行再审。

  上诉遭无视 被直接执行

  2006年起,张遇春任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局长一职。2014年12月16日,上饶市信州区检察院指控张遇春犯玩忽职守罪、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信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2月12日,信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张遇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作出判决后第二天,在看守所的张遇春拿到判决书,当场对法官表示上诉,并在宣判笔录上写下“上诉”二字。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序。

  然而不久后,张遇春收到的不是二审法院的开庭通知,而是信州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这份2015年2月26日信州区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显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交付执行。”

  还未经历二审就成为罪犯,张遇春不服判决,随后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上饶市中院提出申诉。上饶市中院也对该案进行了复查。

  院长发现问题 决定该案再审

  2016年4月18日,上饶市中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经审查,申诉人张遇春在宣判时口头提出要上诉,其上诉行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上诉期过后未再次征求申诉人意见,直接对本案进行执行不妥。”

  同时,上饶中院又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并无不妥,并未影响本案公正审判,故申诉人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驳回申诉。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

  2016年8月29日,张遇春收到了上饶中院关于该案的再审通知。再审通知书中称,上饶市中院院长发现,原审法院行为存在剥夺被告人上诉权,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原审法院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剥夺了被告人张遇春的上诉权,应当予以再审。

  上饶市中院决定,指令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分析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法律给被告人的上诉权给予了无条件的保护,是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不能以所谓“实体审理公正”为由进行限制和剥夺,否则就是重大程序违法。

文章关键词:上诉;上诉权;张遇春;执行通知书;指令再审;刑事诉讼法;被告人;第二审程序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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