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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面试模特机会强奸13岁幼女 犯罪嫌疑人被判六年

2016年06月27日17:52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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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央广网北京6月2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一中院今天上午对某文化传播公司平面模特招聘工作负责人杨某某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做出终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尽管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但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分辨是非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仍然极易成为性侵犯罪的被害人。临近暑假,法院还发布了2010年以来审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况,14岁以下未成年被害人约占全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总数的40%;猥亵儿童犯罪中,熟人作案比重高达90%;60%左右的额被害人是因为网络交友并与网友见面而遭遇性侵……这些统计数据背后是一个个也许可以避免的悲剧。

  审判员:下面继续开庭,下面进行宣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外地来京人员杨某原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员工,负责公司招聘模特相关工作,借机与前来应聘的13岁的小美发生性关系,6月27日上午,北京一中院终审认定杨某犯强奸罪,维持一审法院有期徒刑六年的判决。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法官赵松告诉记者,这是一起青春叛逆期的未成年人脱离监管被性侵的典型案件。

  赵松介绍,“家里其实管的是很严的,但是由于父母管理方式比较简单,沟通不太好,孩子到叛逆期了,比较抵触家长的管理,孩子也长的很漂亮,就一直想走演艺界这条路,就在网上投了简历。”

  2015年4月20日,十三周岁的女孩小美离家出走,到网上联系的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应聘平面模特,被告人杨某是面试官。

  赵松指出,“她到的那天已经是要下班的时间,接近六点了,被告人负责面试,拿了被害人的简历到谈话室,看了被害人的身份证,了解了一下情况,说,我们需要前期包装的一个费用,就把孩子身上所有的钱都拿走了,然后问孩子有没有地方住,孩子说没有,他就把孩子带到了宾馆。”

  北京一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燕介绍,自2010年至今该院审结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30多件,此类案件特点明显,“在我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14岁以下未成年被害人约占全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总人数的40%,年龄最小的被害人仅4周岁。从罪犯与被害人关系来看,“熟人作案”约占全部案件的31.87%,而在猥亵儿童犯罪中,这一比重高达90%。有60%左右的被害人是因为网络交友并与网友见面遭遇性侵的,此类被害人年龄集中在15岁到18岁。”

  在典型案例中,5岁的小红和小丽,父母都是在京做生意,平时忙于照看生意,要么让孩子自己与其他小朋友玩,不到吃饭时间不找,要么经常将孩子委托给男性邻居代为接送、照看,结果孩子遭到性侵、猥亵。

  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李纪红提示,家长要做好孩子的性启蒙教育,避免孩子到偏僻的地方与他人独处,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一定要告诉孩子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有些地方是不能让别人碰的,背心、裤衩、裙子遮盖的地方是不能碰的,同样你也不能碰别人,被人让你碰的时候,你也不能碰,要告诉孩子,尤其是小孩子,如果是谁碰了,一定要大声地嚷嚷起来,引起关注的时候,可能就避免再遭受更多的伤害。”

  家长在发现孩子有可能遭遇性侵时,要及时将孩子所穿的衣服、内裤等保存起来,并立即拨打110报警,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尽可能为有关部门提供更多信息和线索,千万不要选择沉默,纵容犯罪。

  李纪红提醒,“如果前一个家长选择了报警,那么这个孩子可能就不会受到伤害,而且不报警,持续性也会长,有时长达数年,持续性给孩子心理会造成很大的压力、伤害……性侵者就是,如果你懦弱,他会更猖獗。”

  面对性侵犯罪,法院表示,将会继续秉持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最高限度保护”和对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最低限度容忍”的理念,与全社会一道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文章关键词:幼女;犯罪嫌疑人;面试官;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 责编: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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