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吉强家人展示其被捕前的照片 图片来自北京青年报
中新网4月29日电 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对原审被告人刘吉强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生效裁判,改判刘吉强无罪。
1998年2月14日18时许,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区内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为郭某某,头、面部有刀伤,颈部有勒痕,现场有明显被水冲过的痕迹。经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当天传呼过郭某某的刘吉强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1998年11月12日,吉林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吉林中院提起公诉。1999年12月8日,吉林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吉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2年6月17日,吉林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吉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3年3月13日,吉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吉强及其亲属提出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依职权决定对本案再审。
2016年4月19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吉强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吉林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刘吉强杀死被害人郭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检、辩双方请求撤销原裁判,宣告刘吉强无罪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撤销原判、改判刘吉强无罪。宣判后,刘吉强被当庭释放。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告知刘吉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2岁刘吉强头发掉光
昨天的庭审地点在吉林市中院。北青报记者获悉,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参加旁听的除了刘吉强的家属,还有本案原办案单位的工作人员。
上午9时许,审判长宣布开庭后,穿着便装的刘吉强走进法庭,审判长让法警解除他的手铐。刘吉强今年52岁,和18年前照片上的相貌差别很大,18年前他是个英俊的青年,如今头发已几乎掉光,仅后脑勺还有少许头发。>>详细
18年来3次被判死缓终被改判无罪的刘吉强,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总计要求赔偿1937万余元。4月29日,法院判决认定,本案除刘吉强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其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杀人行为,故依法宣判刘吉强无罪。
9月1日,吉林男子刘吉强向吉林省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对其蒙冤失去自由的18年2个月13天,共索赔1937万余元。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刘吉强申请按50%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索赔4349163.85万元。
吉林省检察院建议认为: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这次重审,刘吉强有两位辩护人,新聘请的杨玉波,系吉林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已退休的处级干部。” 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案发及被害人死亡地点在西南室郭父办公室,而刘供述作案地点是在东北室郭红宇房间。
控告警方刑讯逼供,所有杀人供词全是毒打所致。
这次重审,刘吉强有两位辩护人,新聘请的杨玉波,系吉林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已退休的处级干部。” 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案发及被害人死亡地点在西南室郭父办公室,而刘供述作案地点是在东北室郭红宇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