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在死刑适用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为依法从严惩治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张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解还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贪污受贿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将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司法解释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时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
近日,河南省鹤壁市窦女士向媒体报料称,自己上初中的女儿在2014年底被一名37岁的男子强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刑拘,但随后检察机关以“不能判断犯罪嫌疑人明知受害人年龄”等理由未批准逮捕。
近年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频发,持续引发关注。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
(记者 温如军)今日上午,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或联合制发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司法解释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每部解释、每条规定理应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不能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薄弱地带 最高人民法院4月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促进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紧贴时代、质量上乘的司法解释指导法院审判,势必让良法可期,善治可待。
杜万华:诉权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今天(11月3日)上午10点发布。《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共8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
2013年5月2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进一步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10月10日正式实施后,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朱巍表示,针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问题,互联网有所谓“避风港原则”,即事先对侵权信息不知情且事后及时删除,服务商可以免责。
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为各级法院的审判提供更明确的适用规则,也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上具有一定的创造意义。总之,作为一部侵权纠纷的民事司法解释,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才是最大的归宿。
微博微信所转发信息侵害他人权益,转发者可能要担责。对于网站的转载责任,朱巍介绍之所以规定人工转载,是因为中国网站有大量的自动转载,如果这些也承担责任将不利于网络的发展。
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昨天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建议:许昔龙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低价买房”中的“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行规定,如何判定,如何考量,没有法律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范走私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法惩治走私犯罪。其中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7日对外公布《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人民币)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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