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同学聚会,拆散一对是一对”,本来是句玩笑话,却在现实中真实上演。一对高中同学因在同学聚会中酒后动真情,女同学因此怀孕生子,最后状告男同学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昨天武汉晚报记者从汉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此进行了调解,男同学承担孩子每年24000元的抚养费,每月可探视一次孩子。
女子柳霞(化名)今年36岁,她与被告魏成(化名)本是高中同学,同学期间两人虽互有好感,但后来均各自结婚成家,并无太多的往来。后来柳霞离婚,一直没有再婚。一切都在2012年春节时发生改变,他们高中同学发起了一次聚会,同学们多年没见,大家很高兴,很多人都喝多了。饭后,喝多了的魏成推开了也有些醉意的柳霞的房间门,两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发生了关系。醒来后,两人心照不宣,各自回家,此后相互之间偶尔打电话,也没有深交。
同年6月,柳霞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她告诉了魏成,但魏成表示并不相信,他还让柳霞将孩子打掉。柳霞想到自己30多岁了,再要一个孩子也不容易,坚决要求生下来,2013年3月,这个非婚生子出生。但是,魏成由于自己有家庭,拒绝负其责任,双方闹得很僵。2014年3月,经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所示,该子是由魏成与柳霞所生。由于孩子出生后一直是由柳霞一人抚养,十分艰难,因此,柳霞一纸诉状,将魏成告到了汉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她自己抚养孩子,而魏成需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6万元。而发生此事后,魏成也不得不离婚。
经过汉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其非婚生子由柳霞进行抚养。而魏成从今年1月1日起,每年付其该子抚养费24000元,直到其子生活独立。魏成每月对孩子行使一次探视权。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小晓表示,虽然非婚生子的父母有过错,但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根据国家法律,非婚生子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是平等的。如果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的,另一方一定要勇于起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万勤。
案件中的被执行人陈先生与申请人王女士本是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小陈。因没有固定工作,儿子小陈的日常学习及生活等方面的费用,均靠两人外出务工挣钱维持。
于是,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老王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到孩子18岁,一次性支付共计108万元;被告返还老王1000万元,扣除老王应当支付的108万元抚养费后,应当实际返还892万元给老王。
叶秉锋的老家浙江开化县卫计委获知其在四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要求他在浙江开化重新缴纳。
“高中同学聚会,拆散一对是一对”,本来是句玩笑话,却在现实中真实上演。昨天武汉晚报记者从汉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此进行了调解,男同学承担孩子每年24000元的抚养费,每月可探视一次孩子。
“高中同学聚会,拆散一对是一对”,本来是句玩笑话,却在现实中真实上演。昨天武汉晚报记者从汉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此进行了调解,男同学承担孩子每年24000元的抚养费,每月可探视一次孩子。
同年11月24日,原告王某据此起诉至滑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王大某、王小某之间不存在亲生父女关系,要求被告毛某返还原告抚养费等10万元、空调等财产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对于两个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认为,张女士的长子年满13周岁,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3112.6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次子年满1周岁,要求的12228.13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事故发生后我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影响了我对孩子的抚养。
对于两个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认为,张女士的长子年满13周岁,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3112.6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次子年满1周岁,要求的12228.13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说法:法官去世后案件交接出现纰漏。
忍耐和坚持了两年后,4岁的旺旺作为原告和妈妈高女士(原告法定代理人)一起将李某告到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孩子的爸爸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旺旺2014年12月31日前的抚养费30000元;自今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旺旺抚养费350元,至18周岁止。
忍耐和坚持了两年后,4岁的旺旺作为原告和妈妈高女士(原告法定代理人)一起将李某告到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孩子的爸爸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旺旺2014年12月31日前的抚养费30000元;自今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旺旺抚养费350元,至18周岁止。
现在前男友来找她,又是和好,又是要钱的,她让我帮她,我跟她说,以前的事,就让它过去吧。3、为什么人家背着你偷偷和前任联系,因为当你面联系你不让啊,人家只好偷偷联系,你可以让她当你面联系,有什么话摊开说,你帮她。
同居生下女儿后,要求对方给付女儿抚养费遭拒。今日上午二中院通报称,法院首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亲子鉴定,最终确定了孩子的身份。张先生辩称,他没和李女士同居,更不可能生下孩子,请求法院驳回小妮的诉讼请求。
同居生下女儿后,要求对方给付女儿抚养费遭拒。今日上午二中院通报称,法院首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亲子鉴定,最终确定了孩子的身份。张先生辩称,他没和李女士同居,更不可能生下孩子,请求法院驳回小妮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