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微信朋友圈里广泛流传一篇文章——《20年前轰动一时的“南大碎尸案”,今天起正式成为悬案》。
文章称,2016年1月19日,是“南京大学碎尸案”20年追诉期的最后一天,此后即使抓到凶手也没法追究刑事责任了。
1月20日下午,公安部刑侦局在官方微博“辟谣”称:“南大碎尸案”永远追查到底。
公安部刑侦局称,“追诉期”是针对未被发现的犯罪,对于已经发现的犯罪,以及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公安部刑侦局称,此案是公安机关已在侦查案件,警方必将依法追查到底,绝不放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解释说,如果一个人被杀死了,当年没人发现,没人报案,公安机关也没立案,那么20年后,就算“过了追诉时效”。但是,如果抓到嫌犯,仍然可以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决定是否追诉。而“南大碎尸案”在当年公安机关就已经立案侦查,嫌犯逃避侦查,此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抓到了仍要追究刑事责任。
很快也有质疑声音提出,尽管的确有“20年追诉期”的相关规定,但对“南大碎尸案”并不适用。昨天下午,公安部刑侦局就发布微博明确表态,对“南大碎尸案”永远追查到底。
南大碎尸案南京,又称“1·19”碎尸案、刁爱青案,案发于1996年1月19日,地点为江苏省南京市,受害人为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学生刁爱青。
就犯罪防治而言,侦破命案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目标还在于减少命案,防控命案发生。其实,就犯罪防治而言,侦破命案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目标还在于减少命案,防控命案发生。
2016年1月19日,是“南京大学碎尸案”20年追诉期的最后一天,此后即使抓到凶手也没法追究刑事责任了。
具体来说,当前刑法对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