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陕县法院对杨新华交通肇事犯罪一案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一审刑事判决,肇事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同时,原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被启动追责程序。
2011年9月16日,郑州人杨新华驾驶重型半挂货车沿连霍高速自西向东行驶,在陕县境内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司机杨新华负事故全部责任。今年3月14日,陕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新华有期徒刑2年。
4月23日,陕县法院再审此案,经审理查明:原审时依据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的公函,认定肇事司机及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90万元,属于积极赔偿。再审确认此认定事实错误,予以纠正。原审时在已经查明肇事人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又错误地在论理部分表述为杨新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再审也予以纠正。
此外,原审认为肇事人杨新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却作出对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减轻处罚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依法也予以改判。
法庭再审后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刑事判决,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宣判后,杨新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原审错误判决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省高院院长张立勇随即作出批示,要求省高院立即派人调查,如情况属实,必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省高院纪检组专门派员督办,并要求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三门峡市委书记杨树平批示要求市委政法委安排市政法纪工委重点督办,确保此案依法公平公正判决。
现在,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三门峡市政法纪工委、三门峡中院分别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处理:
陕县法院审判员水涛涉嫌违法犯罪,根据省高院4月初颁布实施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规定,4月21日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刑庭庭长吕丙林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4月23日,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院长霍建辰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审核把关不严,对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4月23日,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湖滨区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给陕县法院出具的复函存在明显瑕疵,4月22日,湖滨区法院党组给予其诫勉谈话。
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再审宣判后,旁听群众对结果非常满意,纷纷表示,这次再审充分体现了省高院严格贯彻执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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