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减刑假释案必须开庭审理 新规定7月1日起实施

2012-04-14 08:01 来源:大河报

  本报讯 昨日上午,记者从全省减刑假释工作培训班上了解到,7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严格减刑、假释条件,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现象。

  培训班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省看守所共同举办,最高法审监庭副庭长黄永维出席开班仪式并就《规定》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读。

  【解读一】

  今后减刑假释案一律公示

  规定选取了现阶段群众反映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检察院有异议的;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

  【解读二】

  无期徒刑减刑刑期提高

  规定明确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不得假释。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无期徒刑罪犯的实际最低执行刑期由十年提高到十三年。据此,规定将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整体提高了二年,修改后的条文规定为: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三】

  四类罪犯减刑假释从宽

  根据规定,四类罪犯减刑假释将从宽。一是规定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二是规定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三是规定对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有期徒刑的一般减刑条件,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四是规定对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的罪犯,符合条件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线索提供 张云龙

责编: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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