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经合议庭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韩方奕驾驶辽B89G99号白色丰田轿车行至富民路与马栏北街路口时,因不服从协勤付建玮的交通指挥而与其发生争执并殴打付建玮,随后韩方奕打电话告知其父被告人韩家敏自己被打了,韩家敏遂打电话让被告人周盛强赶到现场。周盛强、韩家敏先后赶到现场,韩方奕即向二被告人指认付建玮,周盛强遂上前殴打付建玮,此时正在现场处理情况的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秩序中队民警被害人史英才见状,将付建玮拉至身后并问周盛强为什么打人,周盛强对史英才威胁辱骂并挥拳打向其头面部,将史英才警帽打落地上,韩方奕上前抱住史英才并向后推,周盛强继续对史英才进行追打,韩方奕将史英才摔倒在地,并继续抱住史英才。史英才因受外力作用导致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史英才生前的照片(5月12日摄)。新华社记者李钢摄
史英才同事(左)回忆当天现场情形(5月12日摄)。新华社记者李钢摄
今天(2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6号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韩方奕、韩家敏、周盛强故意伤害一案。(记者张四清 贾铁生 通讯员 法宣)
被告人韩方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盛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韩家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韩方奕、韩家敏、周盛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依笑、程瑶、史鸿麟、陈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597064元。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依笑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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