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告中介公司胜诉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韩雪
本报讯 向留学中介支付1万美元奖学金办理费,却没能拿到奖学金。郑州市民于先生将留学中介诉至法院。前天,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该留学中介返还原告6000美元留学奖学金办理费。
2007年7月16日,于先生委托某留学中介,为儿子办理去美国上学一事的相关手续,按合同要求交纳了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10400美元,其中1万美元是该中介承诺办理2008年~2009年度奖学金的费用,若领不到奖学金将退还。但直到2010年8月,孩子没领到任何奖学金。于先生遂将留学中介诉至法院。
该留学中介辩称,已按合同约定为于先生的儿子申请到了奖学金,因原告的原因未能领取奖学金。中介还提供了美国某大学发给于先生儿子的奖学金通知书。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于境外,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国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被告未履行上述程序,故被告的辩解证据不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高方方 朱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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