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两次放弃就业机会 停发失业保险金

2012-04-04 08:57 来源:郑州日报

  郑州报讯(记者 王红)社保机构该不该提供参保人员权益记录?因醉酒导致伤亡能否申请工伤认定?……针对当下社会保险领域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明确解答,今后,失业人员主动放弃就业可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一次缴满15年可领养老金

  按照规定,2011年7月1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满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满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按照当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执行。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月均缴费基数与缴费时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醉酒伤亡申请工伤须经查证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查证属实的,可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和工伤认定的证据。对有关单位弄虚作假、违法作出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是否醉酒的依据和工伤认定的证据。

  个人权益记录每年送达本人

  按照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还可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未成年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应当寄送或通知其监护人。

  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效地址、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之后,仍未收到个人权益记录单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不提供的,参保人员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主动放弃就业停发失业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培训。对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或培训服务的,应当认定其为主动放弃就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项社保欠费分类对待

  2011年7月1日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形成的欠费,应当尽快补缴。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补缴本金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加收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利息以复利计算。

  欠缴失业保险费,12月31日前补缴的,不再收取滞纳金。12月31日前仍未补缴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责编:周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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