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立人案现钓鱼资金 债权人称崩盘前集资支付领导
2012-03-04 09:14 来源:华夏时报 打印本页 关闭
本报记者 应辽产 温州报道
“现在债权人登记工作还在进行,最近几天每天来做登记的债权人有200人左右,具体的统计数据现在还没出来,下一步的处置方案还在研商中。” 在浙江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区帝豪商务宾馆设立固定债权申报点的一位徐姓工作人员接受《华夏时报(微博)》记者采访时说。
2月15日,泰顺县启动了立人集团债权登记工作,目前为止还未公布最终的债务总额。2月27日,立人集团案件的部分债权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申请国家赔偿,被告是温州市泰顺县政府和公安局。
更多的债权人选择观望,等待政府下一步的处置方案出台。他们接受本报采访时纷纷表示不知道怎么办,只能继续等待。
从经济纠纷变成民告官
部分债权人苦等政府有关处置方案,出台时间遥遥无期,开始寻求法律帮助。
2月27日,立人集团案件的部分债权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申请国家赔偿,147位债权人一共列举了三个阶段政府不作为和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
原告认为,在长达13年的集资期间,立人集团的收款地点(洋心街)固定未曾改变,泰顺县政府及泰顺县公安局(微博)不但没有制止,且大量领导干部参与集资。
另外,在立人集团即将崩盘前三四个月,泰顺县人民政府及泰顺县公安局已获悉立人集团因无力偿还高额到期本息将要崩盘的消息后,默许立人集团在该期间以3、4、5分的高息“钓鱼式”集资,导致这期间立人集团疯狂集资9亿余元,该部分集资款一部分用于支付给领导干部的本金及高息,让领导干部先走。
原告还指出,立人集团于2011年10月31日宣布无力偿债至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等人被抓期间,泰顺县人民政府及泰顺县公安局极力保护立人集团等。
诉状特别指出,2011年12月份,立人集团旗下内蒙古鄂尔多斯(13.93,0.27,1.98%)煤矿传来消息,价值4.5亿的煤矿被立人集团转让,煤矿开采停止,转让款不知去向。
这份起诉状由147位债权人联名具状,要求判令国家赔偿6864万余元。据147位原告的委托人张仁律师称,这一申请赔偿金额由147位债权人手中所握债权的本金加总而来。147位原告涉及福建寿宁、泰顺县等多地的债权人,其中债权数额最高的达到394万元,最少的债权数额为2万元。
27日晚上,委托人代理律师张仁和林才红接受本报记者面对面采访时表示,经过一天的努力,温州中院立案庭已接下这份诉状,但并未给予能否立案的答复。按法律规定,法院应在一周内向原告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答复。
律师建议启动破产程序
让法律界人士始终不明白的是,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团公开宣布已经无法偿债付息,立人案件重组方案又无法推进之下,为什么至今没有启动破产程序。
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律师表示,董顺生应该当时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迟迟不破产,很可能最终导致他本人以刑事案件论处,还有可能面临重判的结果。
“即使债务人不申请破产,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去年立人集团的公开宣布,即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前提。如果债务人不申请破产,债权人此时亦应立即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陈有西表示。
据记者目前所掌握的信息,至今还没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要求立人集团破产。
代理律师张仁则认为,是政府不愿意走法院途径,并称立人一案要定性,根据定性制定处置方案,刑事的还是民事的,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的,性质必须先定。“政府方面现在一直催着老百姓去登记,性质一直不定。社会各界不清楚政府要在什么框架下处置,包括公安机关抓人的理由很含糊。”
但在知名律师周泽看来,对立人集团借款的处理应该慎重,不要轻易定性,老百姓要全面看问题,当初立人集团也是在支付利息,作为债权人应该知道这个风险存在。从个人或公司来讲,应该理性投资,有判断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周泽说:“符合破产条件,该破产还是破产,关键是债权人在认识上有些偏颇,大家在借钱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市场风险,给你高息的时候觉得心安理得,一旦还不上就要求过度保护是不合理的。”
张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政府方面不希望企业破产的另一个原因是,一旦启动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至于债权人处置方面,周泽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需要系统地去看,不能一下子就采取冻结,董顺生既然注册了那么多产业,能不能对他的产业进行委托、托管,通过经营发展赚到的利益去偿还债务,这个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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