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北京房主黄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后,张某父亲因在屋内吸烟引发火灾并被烧身亡。黄某认为房屋由此成“凶宅”,于是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2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后,黄某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法院今天开庭审理该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黄某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承租黄某名下一套房屋,租期一年。期满后,经双方口头协商,张某继续承租涉案房屋,并和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共同居住。2016年2月6日,张某父亲卧床吸烟引发火灾,被烧死屋内。
因张某父亲的死亡同时也给黄某造成了一定财产损失,双方就火灾损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于2016年3月12日签订协议,约定由张某一次性支付房屋装修费、家具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款共计7万元,钱款付清后双方租赁关系即解除,且双方互不再承担对方的任何损失(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协议签订当日,张某一次性给付黄某上述赔偿款7万元。
黄某认为,张某父亲卧床吸烟引发火灾并被烧死屋中属于非正常死亡,涉案房屋由此成“凶宅”,价值发生贬损,故房屋贬值损失应由张某承担,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20万元。
张某称自己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履行了相关约定,不应再承担任何损失。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协议内容,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黄某在昨天庭审中表示,虽然同情张某丧父遭遇,但自己也很委屈。“这套房是我唯一的房产,我跟老伴原打算用它养老,可发生火灾还有人被烧死在屋中,我想想这场景,都没法在屋内住了。”
黄某表示,自己曾咨询过中介,涉案房屋算“凶宅”,不管用于出租或出售,租金都会大打折扣,房屋价值也会大幅贬损。黄某主张,张某对于其父亲卧床吸烟导致火灾发生,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当庭辩称,“凶宅”是迷信说法,法律无相关定义。涉案房屋虽然发生了火灾和人员死亡的意外事件,但是否会导致房屋贬值并不确定。“黄某说过没打算出售这套房,我不觉得会发生所谓间接损失。”张某还表示,自己父亲卧床吸烟引发火灾确实给黄某造成了一定损失,但双方已经按照签订的协议解决了赔偿问题,“协议说好了一次性付清赔偿费就不再承担任何损失了。”张某表示,不能认可黄某要求自己赔偿房屋贬值损失。
庭审中,双方还就双方签订协议的效力问题展开辩论。
黄某称,协议只是针对火灾中受损的房屋装修、家具电器等直接损失,并不包括房屋贬值的损失。“协议签订时,张某曾威胁我说不签就没钱装修房屋,我为了拿到赔偿款才无奈签的。”黄某说,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
张某对此辩称,黄某所说情形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乘人之危,协议亦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且黄某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应另行起诉。“我们签的协议合法有效而且已经履行,我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房主李先生将房子租给王女士父女二人居住,没想到王女士的老父在出租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被烧身亡。李先生夫妇表示,王女士此前赔偿的7万余元仅仅是房屋发生火灾后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此次起诉索要的20万元是房屋成“凶宅”后贬值造成的间接损失。
张女士的老父亲在出租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被烧身亡。黄女士认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当屋内发生非正常人员死亡时,该处会被称为“凶宅”,影响房屋交易、自住。黄女士认为此事不仅造成房屋价值贬损,也让其心理上难以接受,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赔偿房屋市值20万元。
房主李先生将房子租给王女士父女二人居住,没想到王女士的老父在出租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被烧身亡。李先生夫妇表示,王女士此前赔偿的7万余元仅仅是房屋发生火灾后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此次起诉索要的20万元是房屋成“凶宅”后贬值造成的间接损失。
去年,市民张某拿出了半生的积蓄买了房,谁料买的二手房竟然是个“凶宅”?他一怒状告卖家要求解约。近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判决,撤销双方房产买卖合同,卖家返还购房款及所缴纳税费等。
买房是人生大事,不少市民对房屋条件也是百般挑剔。近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判决,撤销双方房产买卖合同,卖家返还购房款及所缴纳税费等。法官认为,被告明知该房屋内发生过人为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而未向原告告知,且以市场价出售于原告。
张女士在自家小区租房给71岁的老父亲居住,结果独自在家的父亲坠楼身亡。被告方认为老人是在房屋外去世,并非在屋内,不能算凶宅,此案与一般的凶宅案有本质区别。
京华时报记者 郑羽佳 摄 张女士在自家小区租房给71岁的老父亲居住,结果独自在家的父亲坠楼身亡。被告方认为老人是在房屋外去世,并非在屋内,不能算凶宅,此案与一般的凶宅案有本质区别。
向租户索赔12.9万。
张某认为,李某对其父负有监管职责,对老李在涉案房屋内跳楼自杀有过错,应对该房屋的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正在精装修恢复原貌,预计今年10月修缮完毕再次对游客开放;在2009年东城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中,其被列为9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之一,名称为朝阳门内大街81号近代建筑。
正在精装修恢复原貌,预计今年10月修缮完毕再次对游客开放;在2009年东城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中,其被列为9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之一,名称为朝阳门内大街81号近代建筑。
李先生认为,该房是典型的“凶宅”,难以买卖,房屋贬值。周先生及我爱我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将房屋出售给他,属于欺诈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合同,退还房款268万及中介费5万余元,并赔偿相关损失20万元。
李先生认为,该房是典型的“凶宅”,难以买卖,房屋贬值。周先生及我爱我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将房屋出售给他,属于欺诈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合同,退还房款268万及中介费5万余元,并赔偿相关损失20万元。
能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拥有一套自己的住房,是许多来京打拼者的梦想。然而在购房后,不少人却遇到“糟心”事儿。近日海淀法院针对两起常见的购房纠纷情况进行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是否发生过租客跳楼自杀事件,根据法院查明确实有发生。为此,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刘某退还45万元房款及利息,还应赔偿5000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