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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信用社主任上班途中遭同事毒杀 法院判不符工伤认定条件
在上班途中,又是因工作产生纠纷,被发生争执的同事毒杀,这到底算不算因工死亡?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害人蔡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亡,中宁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被害人蔡某生前系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郊信用社主任。2014年二三月,同事万海成因对蔡某的工作管理产生不满,多次与蔡某发生争执。同年4月28日8时许,蔡某开车上班途中顺路送小孩上幼儿园,行至中宁县团结路华诚首府小区“孔子学堂”幼儿园西门处,万海成从该小区家中出来,步行至蔡某车旁,待蔡某的女儿下车进入幼儿园后,上前拉开左后车门进入车内与蔡某发生口角。争执中,蔡某从驾驶座上下来到左后车门处扑打万海成,万海成用随身携带的氯化琥珀胆碱,即医学上使用的麻醉剂注射至蔡某右腹部,蔡某捂着肚子蹲倒在地。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另一方面,之所以出现“48小时”的规定,实际上是立法者担心工伤认定的标准完全放开,会无限制扩张工伤赔偿的范围,从而增加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方面的压力。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进一步细化。黄业斌分析,新规拓展对工伤的界定范围,对广大工友是利好信息,但“合理”一词仍存在疑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工伤认定的目的在于为劳动者因工受伤提供救济。(摘编自8月25日《光明日报》,原题为《“合理”区间给工伤认定提供明确依据》)
认为丈夫参加单位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用力过猛导致脖子扭伤,最终引发脑梗塞而身亡,但朝阳区人保局不予认定工伤,卢女士将朝阳区人保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决定。事发后,上海外服公司向朝阳区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朝阳区人保局认定张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认为丈夫参加单位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用力过猛导致脖子扭伤,最终引发脑梗塞而身亡,但朝阳区人保局不予认定工伤,卢女士将朝阳区人保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决定。事发后,上海外服公司向朝阳区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朝阳区人保局认定张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即日起,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展开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广大群众如发现违规行为,可拨打监督电话进行举报。此次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需要延伸检查的相关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及供养亲属等。
但11月16日,家属拿到了人社部门出具的决定书,杜文良突发疾病后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11月16日下午,杜女士拿到了乐山市人社局出具的决定书: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深圳某企业员工家属童先生,就因为妻子继续治疗无法认定为工伤,从而与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对此,童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最终将深圳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深圳市人社局重新对程女士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
漯河市日前出台了《漯河市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范了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程序,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期,全国多地建筑业工伤事故频发,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难问题引发关注。【第四步:审核发放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全国政协13日下午在京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议题是“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孟学农、张世平、郭允冲等专家学者,围绕解决好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座谈交流,提出意见建议。
今年以来,行政庭在审理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中发现,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协查通知书和工伤认定决定书,引发用人单位以送达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较为普遍,笔者认为邮寄送达在工伤认定类行政行为中应予慎用,主要原因在于:
80后的温州平阳人小陈在彩印车间工作期间被诊断出患有急性骨髓细胞白血病。2012年2月15日,小陈的病经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日前,三门峡灵宝一女子李某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然而,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以“非合理时间和路线”为由对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李某所在公司则述称,李某的交通事故不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