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婚后与公婆同住,原本和睦的一家人近日因一份协议闹得不可开交。为尽快解决家庭纠纷,她拨打李卉律师团队维权热线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我和老公经人介绍相识,交往数月后登记结婚。婚后,我们搬到公婆家同住。老公是家里独子,传宗接代的任务很重。起初,我每天会在各种劝导下,暂时给予他们一个还算满意的答复。后来,我向公婆表明了暂时不想生育的态度,并和老公、公婆三方达成一个生子协议:三年之后生宝宝,否则赔付公婆100万元。
时光飞逝,三年转瞬将至。我的工作越来越忙,甚至已经忘记了之前的协议。谁料,公婆拿出当初的协议向我索赔。公婆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家庭关系,也极大的伤害了我和老公的感情。我想咨询:当初签订的协议有效吗?我现在是否必须尽责为老公家生孩子?
律师团队点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处理。”女性在法律上享有决定是否生育的绝对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张女士可以自主决定婚内是否生育子女以及何时生育子女。
另外,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人身权的限制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本案中,张女士和公婆、老公签订的生子协议内容明显违法,侵犯了张女士的生育自由,属于无效,张女士无须按照协议履行赔付义务。
在此,李卉律师团队提醒市民,妇女享有决定是否生育的绝对权利,但是不能滥用,在社会竞争和职场压力日渐增大和价值观日渐多元的今天,夫妻双方更要互相理解和包容,在生育问题上多协商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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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船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廖丽与丈夫并未离婚,证据链条不完整等原因,最终驳回了廖丽的所有请求。
知心姐姐,我知道我的公婆是为了我好,他们只是希望我这么年轻就守了活寡。虽然现在也许您还没有从失去丈夫的伤痛中彻底挣扎出来,但是我想你的公婆也不是真的想要赶你走,他们只是不想耽误你的幸福,耽误你这么年轻的生命。
饮食习惯的不同让凡妈很难完全接受婆婆做的饭,但是婆婆老家却有一个凡妈最喜欢的“锅巴粥”,凡妈每次都喝上两大碗。此招数功效:既满足了凡妈的馋嘴和娇嗔,又成就了婆婆的“被肯定和被需要”的心理需求,婆媳都欢喜。
3.前额不可高、凸 额头太高太凸的媳妇通常很容易顶撞公婆或者跟公婆容易有摩擦,因为这种长相的人自尊心很强,比较不愿意顺从。
3.前额不可高、凸 额头太高太凸的媳妇通常很容易顶撞公婆或者跟公婆容易有摩擦,因为这种长相的人自尊心很强,比较不愿意顺从。
耳朵的软骨有分内外,内阔和外阔之间有个距离叫做清沟,距离越宽清沟越好,越容易得公婆的喜欢,越近越不容易得到公婆的喜欢,因为清沟太近或甚至没有清沟的女生属于新潮派,个性喜欢追求新奇。
和公婆那边的人相处不愉快已不是一两天了,之前有你老公罩你,你又懂得花钱让老人家开心当然还能风平浪静...
一夜情后,杨可馨意外怀孕了。怀胎十月,杨可馨顺利产下一女婴,一心想抱孙子的“公婆”失望无比。为此,李玉梅找王志平夫妇谈了话,为了王家的香火,必须接纳杨可馨,一切事情等到她生下孩子后再说。
几天前,怀孕36周的李女士被查出胎位不正,胎儿脐带绕颈三圈,医生说得尽快剖腹产。
近日,船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廖丽与丈夫并未离婚,证据链条不完整等原因,最终驳回了廖丽的所有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丈夫、公婆对簿公堂,无论最终谁输谁赢,对于家庭关系都有很大的不良影响。
丈夫出车祸身亡,妻子领走赔偿款,将3岁的儿子留给公婆,跟大伯子一起生活。法院认为,对于赔偿款,除去专属于张先生儿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0万余元,其余各项权利应为李女士、儿子、公婆共同享有。
为防媳妇把孙子带回老家,公婆出此下策。
“青竹蛇儿口,黄蜂尾上针。二者皆不毒,最毒妇人心。”这段话多用来形容影视剧中才能看到的歹毒女子,然而今天讲给大家听的这个“毒”故事,却是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一个90后小媳妇身上。
小花出门住店也遭罪,旅店的床不超过1.9米,她躺在上,脚脖子搭在床沿,这样睡觉累够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