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公司规模,重庆一对夫妻从最初向亲戚朋友借钱,发展到专门做宣传面向社会非法集资。从2008年至案发,夫妻两人非法集资2.7亿元,签订合同1000余份,受骗群众达300多人。今日上午,重庆九龙坡警方对外通报了这起典型非法集资案件,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周某是九龙坡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1年,周某注资1000万元成立了该公司。公司成立后,周某与妻子再次花费1000万元用于研发扣件。“最开始公司是盈利的,后来因为在研发期间花费大量资金,之后为批量生产、扩大公司规模,于是面向社会借款。”周某表示。
据周某交代,起初自己的公司主要做买卖生意,后发现大多数建筑工地喜欢租赁设备,于是自己再次注册了一个租赁公司。之后,两个公司同时经营,但均是同批员工。
经调查,为扩大公司规模,2008年至2015年期间,周某以月利2.5%为饵鼓动亲朋好友集资。事后,亲朋好友“口口相传”分别向300余人吸收存款2.7亿元。截至案发,周某因每月需支付利息300万元,资金链断裂,于是选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周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其妻子李某也被受骗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案件花样繁多,但无疑都是打着高利息、高回报的幌子,吸引更多的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入不敷支,大部分投资者将血本无归。在此,民警提醒广大投资者,任何时候都应该选择合法、正规的投资渠道,不要被高额利息诱惑,加强自我防范,远离非法集资。
21日,从郑东新区管委会金融服务局了解到,日前,由中国金融博物馆、郑州市人民政府、中国金融启蒙中心和金融时报联合主办的“打击非法集资郑州特展:风险与法治”在东区开展。据悉,本次郑州特展将持续到2017年3月10日,市民可以前去参观。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即套用互联网金融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12月13日下午省人民会堂举办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题科教电影《贪欲泥沼》首映暨“处非宣讲直通车”进基层活动启动仪式。
以十个月为投资期限,每月能领回10%的本金和8%的“宣传费”;或是以二十个月为投资期限,投资20万元为一单,第十一个月开始领取相应的本金和宣传费,到期后能领取到103.7万元。
以月息1%至3%或年息18%至25%的高利息,及承诺到期后保本保息为宣传吸引手法,在无真实黄金、珠宝交易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
男子黄璋宝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推介会的方式对外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49亿余元,并造成损失7亿余元。
河南籍男子沈浩(以下均为化名)、赵新月借空壳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吸引300余人投资,共骗取近5000万元。近日,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浩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赵新月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当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建平、赵坤锋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近年,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逐步向网络平台蔓延。为遏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今年以来,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多次就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发布提示。谢亮表示,非法集资活动形式虽不断变化,手段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突出的特点还是以高额返利、高息来吸引投资者。
近日,为进一步增强公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和能力,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上级监管单位以及省行工作安排,交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组织员工到客流量大、人员结构复杂的郑州科技市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12日,郑州中院官方微信发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对于涉及人员众多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危害结果特别严重的,特别是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主犯,应当依法从严坚决打击。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今年5-11月河南工商部门将治理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广告的关注,源于以非法集资为代表的违法线上金融活动日渐蔓延。
5月10日,全省银行业案防、安保、处非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银监局还联合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建立了反诈骗中心,共同打造了警企联合、技术反制、以专对专、以快制快的工作模式,共止付冻结诈骗资金8300余万元。
金融机构不是哈利波特,他不能变钱,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对借款公司做出全面的背景调查,不要轻信亲戚朋友的推荐,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损失。(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当前国内非法集资形势复杂严峻,案件高发频发,参与人数众多,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特别是网络借贷平台、投资(理财)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呈高发、蔓延态势,“全域化、网络化、新型化”的发展特性愈发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