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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碎尸案追诉期已过 公安部:追查到底

2016年01月21日14:55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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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桩发生在20年前的凶杀案日前引发多方关注。前天,微信“老南京”发表文章《20年前轰动一时的“南大碎尸案”,今天起正式成为悬案》指出,今年1月19日是“南大碎尸案”20年追诉期的最后一天,杀人凶手或将就此摆脱法律约束。

  对此,公安部刑侦局昨天下午发布微博明确表态,对南大碎尸案永远追查到底。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查询时也发现,“老南京”已将相关文章删除。

  “南大碎尸案”再度引发热议

  20年前轰动一时的“南大碎尸案”再次回归舆论视线。

  本月19日,微信公众号“老南京”发表《20年前轰动一时的“南大碎尸案”,今天起正式成为悬案》一文,其中指出,今年1月19日是“南大碎尸案”20年追诉期的最后一天,杀人凶手或将就此摆脱法律约束。

  南大碎尸案又称刁爱青案,案发于1996年1月19日,地点为江苏省南京市,受害人为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学生。受害人遗体碎片在其失踪9天后,也就是当年1月19日清晨,被一名清洁工在南京华侨路发现。凶手为消灭作案痕迹,将其尸体加热至熟,并切割成2000片以上。

  案发后,南京市公安部门进行了大规模搜查,并成立了专案组进驻南京大学,但至今凶手仍未落网。

  案件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值得注意的是,这篇网络热传的文章,除了回顾了案发事实,还列举刑法条文指出,“南大碎尸案”已达20年,经过该期限的犯罪将不再追诉。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追诉时效是指按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很快也有质疑声音提出,尽管的确有“20年追诉期”的相关规定,但对“南大碎尸案”并不适用。

  媒体援引江苏省公安厅有关人士的话指出,一起命案发生后,杀人凶手将尸体隐匿,没人报案,公安机关也不知有凶案的发生,因而没立案,这种情形才适用20年追诉时效。“南大碎尸案”是这些年来影响巨大的命案之一,公安机关当时就已立案侦查,虽然20年过去了案件也没有侦破,可并不意味着该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公安部刑侦局表示追查到底

  按照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昨天下午,公安部刑侦局就发布微博明确表态,对“南大碎尸案”永远追查到底。

  公安部有关人士指出,追诉期是针对未被发现的犯罪,对于已经发现的犯罪,以及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案是公安机关已在侦查案件,警方必将依法追查到底,绝不放弃。

  北青报记者昨日查询时也发现,最初发布该则信息的“老南京”已将相关文章删除。

文章关键词:南大碎尸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老南京 责编: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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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大碎尸案“不与”悬案“划等号

    南大碎尸案南京,又称“1·19”碎尸案、刁爱青案,案发于1996年1月19日,地点为江苏省南京市,受害人为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学生刁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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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刑侦局称,“追诉期”是针对未被发现的犯罪,对于已经发现的犯罪,以及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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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犯罪防治而言,侦破命案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目标还在于减少命案,防控命案发生。其实,就犯罪防治而言,侦破命案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目标还在于减少命案,防控命案发生。

  • 传南大碎尸案成悬案不追究

    2016年1月19日,是“南京大学碎尸案”20年追诉期的最后一天,此后即使抓到凶手也没法追究刑事责任了。

  • 媒体:"南大碎尸案"不存在"正式成为悬案"说法

    具体来说,当前刑法对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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