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说明:检察官入职前宣誓(图片来源网络)
东方网记者刘轶琳1月18日报道:东方网记者今天从上海市检察院获悉,市检察院日前发出《上海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大力推进本市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出更加严格具体要求。
据介绍,新出台的“意见”共40条,围绕提高司法公信力主题,从转变司法理念和规范司法行为,严格司法办案、准确打击犯罪,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文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办案透明度,保障各方诉讼权益,方便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等10个方面,提出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意见。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紧紧扭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伸张正义,公开回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和要求,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监督实效。
其中,“意见”严格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和检察官配偶在本市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据上海市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谭滨介绍,上海有63名检察干部配偶、子女和检察官配偶在本市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目前已有49人选择“退出”,据悉,这些干部现已转到非检察业务部门的非检察业务岗位。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要加快配套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推进政策研发创新,推动《意见》真正落到实处,切实促进旅游消费升级。
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专家解读】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该《意见》,限购限贷范围为主城区和开发区,即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等区域。10月3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管理局官方网站曾公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实行住房限购限贷措施的通知》。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2)自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我国新一轮医改已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但一些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制约医改推进的步伐。梁万年表示,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统筹考虑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政策,精准测算调价水平,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住建部等四部委日前联合发文,要求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提出构建邻利型服务设施,实现共享发展。《意见》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包含具体措施多达100余项。法院的执行查控能力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认定的前提和基础,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必须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
最少给1000万元予以支持 今年5月27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印发了《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放出“大红包”
从今年4月5日获批开始,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已经满四个月了。昨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省委、省政府已出台《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坚持共同参与,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社会组织的党建要有明确的导向性,这个导向性就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目的是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实现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外发布。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