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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饮用水状况每季度至少公开1次

2018年05月09日07:22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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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侯梦菲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最高可罚100万元;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或被直接吊销排污许可证……5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河南将有更严厉的措施。

  1

  饮用水安全状况,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

  家里的饮用水安全状况如何?相关部门每个季度至少要公开一次。

  《条例》中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实施分级监督和属地管理。省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和省辖市饮用水水源地的评估及监督考核,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县(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的评估及监督考核,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的评估及监督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同时,《条例》中明确,禁止在毗邻江河、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滞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2

  排污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排污,咋办?《条例》对执法监督方面也进行了明确。

  《条例》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此外,还将实行水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履行水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落实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3

  养殖场污水排放超标,最高或罚百万

  水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如何,将事关政府负责人的考核评价。《条例》明确,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例》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条例》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条例》,排污单位有这些情况之一的,排污许可证将被吊销: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将污染物未经完全处理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等。

  6月5日前,您可以反馈意见和建议

  如果您对此《条例》有话说,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渠道在6月5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电子邮件地址:jjfgc212@126.com;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传真:0371-69699063;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河南省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直接在线发表意见。

文章关键词:条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损害;季度;排污许可证 责编:彭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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