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市管理体制将有大变革
□记者贺笑天文图
核心提示|9日上午,郑州市召开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下发了《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对郑州市城市管理的机构设置、执法范围、新增权责等多个方面提出改革意见。
目标
明确城管改革“时间表”
2015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这是中央层面首次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作出的专项部署。此后,全国各地市都在大力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河南版”改革意见,于2016年11月24日出台,它对整合城市管理职能、综合设置机构、推进综合执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承诺,全省今年底要完成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任务。
《改革意见》明确了“时间表”:9月底,将实现县(市、区、开发区)级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规定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划转到位,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等全部统一;10月底前,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年底前,完成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到2020年底,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城市管理执法机制全部建立。
设立
组建郑州市城管委,加挂综合执法局牌子
2015年年底,住建部被明确为负责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那么,落地郑州,城管究竟该由谁来管呢?
《改革意见》中给出了答案:组建郑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加挂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作为郑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实现城市管理和执法机构综合设置。按照“时间表”,9月底之前可完成挂牌。
另外,各县(市、区)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局,加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作为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各管委会(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在原管理体制基础上设立城市管理局,加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市、县(市、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分别设立直属的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任务。市级执法机构名称为市城市综合执法监察总队,县(市、区)、管委会执法机构名称为城市综合执法监察支队。
范围
违法停车暂未纳入综合执法
城管到底该管啥?郑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跃华表示:
中央和省里明确需要综合执法的范围是“1+5”: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郑州市明确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是“1+4”:
“1”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是指: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的行政处罚权
“4”的具体内容如下:
●环境保护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工商管理: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水务管理: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食品药品监管: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为啥郑州是“1+4”?
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待时机成熟后再集中行使。
目前,上述两个方面问题的行政处罚权仍归公安部门。
变化
郑州城管管理内容有增加
《改革意见》还明确了城市管理的权责:整合后的郑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除了负责原市城市管理部门承担的市政公用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职责外,又新增了一些权责。
它们是: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道路红线内花坛花带和行道树的日常管养职责;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职责;负责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职责;负责牵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和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市管理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此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还要承担区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执行
协管人员没有执法权,处罚更高效
《改革意见》指出,根据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特点及城市发展需要,配备足够的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全市按照不低于城市常住人口万分之三的标准配备;对于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方,执法人员配备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城市常住人口的万分之七。
另外,执法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招聘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但协管人员只能配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在执法方式上,《改革意见》也提出了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文明用语和行为标准。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和引导。
还要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杜绝粗暴执法。
针对执法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改革意见》中指出,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同时,采取组建城市管理执法公证服务室、法律援助服务室、公安警务室、行政调解室和城管巡回法庭等形式的“四室一庭”司法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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