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月起,全省全面建立覆盖所有困难群众的大病补充保险制度,让困难群众在遭遇大病时也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治。昨日,我省出台《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困难群众大病治疗托起保障网。 郑报融媒记者 王红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启动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建立覆盖所有困难群众的大病补充保险制度。
重点覆盖三类困难人群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具有我省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类人群,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本年度年人均筹资60元
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2017年按照年人均6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
大病补充保险报销不设上限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2017年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万元(含1万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万~1.5万元(含1.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万~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万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大病患者看病实行分级诊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原则上上转病人需逐级转诊。
昨日,《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新鲜“出炉”,参保人员治疗大病一年最高可报销40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设为1.5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
昨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体改司传来好消息,全国2016年度推进医改服务百姓健康十大新举措、十大新闻人物推选活动结果揭晓,“探索大病补充保险的焦作样本”入选十大新举措。在焦作市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河南省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从今年起将在全省全面建立覆盖所有困难群众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近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省医改办有关负责人昨天在通气会上表示,这项制度设计在国内尚无先例可循,是我省对全民医保体系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创新与探索。
它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政府在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金筹措及监督管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是普惠制,是针对所有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大病补充保险则是‘特惠制’,是针对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障”。
为解决困难群众因贫看不起病、因病加剧贫困的问题,焦作市决定探索在全省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为进一步推进商业保险参与全体人群的健康保障探路。
“救护车一响,一年猪白养;住上一次院,三年活白干;十年努力奔小康,一场大病全泡汤。焦作市因此推出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并与精准扶贫有机结合,探索出一条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的新路子。
国务院新闻办24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我国将推动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国务院新闻办24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
根据此前公开招标,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平安养老险上海分公司、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太保人寿上海分公司联合承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平安养老险上海分公司、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承接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
2013年,我省制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选择洛阳、安阳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选择郑州、新乡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省外住院的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视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即大病医保)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根据相关规定,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以人均30元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大病医保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统筹标准划转。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即大病医保)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根据相关规定,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以人均30元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大病医保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统筹标准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