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谷先生在该楼盘销售中心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按约定交了定金。
11月16日,谷先生带着房款来到渤海国际销售中心,准备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令他没想到的是,销售中心工作人员告诉他,他认购的那套房已经卖过了。
“我明明已经签过认购书了,你们怎么能把房子再卖给别人?”谷先生对此很不解,他找销售中心工作人员交涉,但对方并没有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
渤海国际销售中心:工作失误
对于谷先生的遭遇,渤海国际销售中心工作人员解释,这是工作上的失误。
“谷先生和家人来看房时已经很晚了,我带他们去的工地,他们当时就确定了所看的那套房子。因为匆忙,我没有发现他们认购的那套房子之前已经被人买过了。”该楼盘销售人员邵小姐说。
谷先生对此说法并不认可,他说看房时确实天色已晚,但真正签认购书是在第二天,根本不存在工作匆忙的情况。而且从签订认购书到他来签合同,中间有1个月的时间,销售人员从未跟他联系说明情况。
谷先生说,销售中心如果想证明之前已经卖过该房,可以让他看一下原始的售房合同,但销售人员以“售房合同是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了他。
经过协调,渤海国际销售中心主管耿先生同意带记者查看原始的售房记录。在销售中心办公室,记者通过耿先生提供的签约清单看到,谷先生认购的房子,另一购买者的签约日期为10月18日。耿先生又找出一份该房的认购协议书,其签订日期为10月3日。
“这套房子确实在10月3日已经被人认购。但由于我们的失误,销售员又将此房签给了谷先生。”耿先生说,之后没有与谷先生说明情况,完全是他们的工作疏漏,“我们愿意与谷先生沟通解决”。
耿先生表示,他们愿意为谷先生调房,并且给予一定优惠,也可以免去谷先生3年物业服务费。“实在不行,谷先生可以走诉讼程序,此事我们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双倍返还定金。”
进展:已重新签了购房合同
11月26日下午,谷先生与记者联系,他说:“渤海国际销售中心在与我协商这件事时,开始答应我以优惠价为我调套房,可是今天签合同时他们又变了,原来答应的免物业费也不兑现了。我实在是没有精力跟他们折腾了。”
渤海国际销售中心主管耿先生表示:“谷先生已经与我们签了购房合同,事情已经圆满解决。”
律师说法:认购书过错方须承担责任
27日上午,记者联系了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直艳军。直艳军说,市民买房时首先要了解对方是否有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有,在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后,过错方须承担认购书约定的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对此,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再度强调,业主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明确认购书或合同约定事项。市房管局负责人介绍,惠州目前销售的绝大部分商品房均为预售房。购房者在选购商品房时除了解项目本身信息外,还要综合了解开发商的相关情况。
在签订认购书的同时,购房者还要交一笔钱,有的认购书称之为"定金",有的称为"认购金",还有的叫"诚意金"等等。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发展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发展商将房屋卖给他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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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郑州市物价局宣布,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将从9月1日开始实施。新老办法的最大区别,是从过去单一等级制收费标准改为分项组合的菜单式收费,按服务项目分等级管理。此外,小区居民停车服务收费也有了统一标准。
昨天,郑州市物价局宣布,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将从9月1日开始实施。新《办法》规定,地面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4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30元;地下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16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40元。
物业公司称,该公司在涉案房屋的小区中既没有与全体业主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收过任何物业服务费,原告把物业公司列为被告是不合适的。街道办事处称,原告所支付的服务费是铁路新村居民委员会收取的,该居民委员会系民间组织,原告将办事处列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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