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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12月起中心城区禁放鞭炮 最高罚10万

2016年11月16日19:17  来源:天中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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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禁放烟花爆竹 最高罚10万

  资料图

  每逢春节,噼里啪啦的烟花爆竹噪音,震耳欲聋。漫天的烟雾,熏眼呛鼻,严重污染空气。不过这些即将成为渐行渐远的历史——随着日前《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出台,2017年春节,我市市民有望过上有史以来最“清新”的春节。

  2016年8月5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听证会召开。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专家、公众代表等30名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并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代表们纷纷表示,在中心城区全面禁限放烟花爆竹非常必要,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此后,又几经多次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上报意见。

  11月11日,市政府下发通告,正式决定从12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去年春节期间的18天时间里,我市出现4天重度污染,2天中度污染,4天轻度污染。其中在农历正有初一早上、初五晚间及元宵节当天,出现PM2.5爆表现象。最高浓度峰值达每立方米534微克,拉高了我市平均浓度,对完成全年目标任力造成了极大影响,并被省环保厅通报。

  今年,省大气办专门通知还没有禁放的五个市,包括驻马店,必须抓紧实施“禁放”规定。

  禁放时间、范围

  时间: 12月1日起实行

  禁放区域:

  中心城区:京港澳高速以西、靖宇大道以北、京广高铁以东,重阳大道以南的合围区域。禁放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最高罚10万元

  燃放罚100~500元 生产经营罚2万~10万元

  如果有人要执意燃放怎么办?放心吧,举报、查处以及考核问责会环环相扣,确保禁放限放落到实处。

  据了解,对于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公安、安监、城建、工商、环保、质监、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及管理规定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为禁放区,具体范围指京港澳高速以西、靖宇大道以北、京广高铁以东、重阳大道以南的合围区域。

  禁放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二、保障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政许可,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中心城区禁放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环保部门负责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测监控。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供销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本通告。

  教育部门要组织好中、小学生的禁放宣传教育工作,由学生监督家长遵守相关禁放规定。

  禁放区内的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安监、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通告制定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制度措施,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本通告擅自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5.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其他违反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公安、安监、城建、工商、环保、质监、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通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章关键词: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法;安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安机关;赔偿责任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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