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红)为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省人社厅昨日公布《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时限通常最多可享12个月。停工留薪期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
据介绍,目录中所列出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最长治疗时间。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的不同,停工留薪时限从1个月到12个月不等。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用人单位应当将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工伤职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期限书面告知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用人单位告知的期限内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的,按新规执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昨日,省人社厅公布《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根据新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时限通常最多可享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员工在工作当中受伤的,单位承担员工工伤赔偿,这在咱们《工伤保险条例》当中是有着明确规定的;那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当中本身又有着侵权、致害的责任方,在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之后,是否可以向致害方来追责呢?一次伤害、两份赔偿,法律是否保护,又如何获得?哪些情况会出现这种两份赔偿?
公务员上下班出交通事故、出差出现意外等,也可享受工伤险了。4月2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今后,省直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这意味着我省将真正实现“同工伤、同待遇”。
公务员上下班出交通事故、出差出现意外等,也可享受工伤险了。4月2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今后,省直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这意味着我省将真正实现“同工伤、同待遇”。
4月20日,记者从郑州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了给工伤职工提供更好的服务,郑州市人社局决定启动郑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申报工作。根据规定,此次申报范围为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行业或大型企业……
1月3日上午,47岁的成都市民邓先生在单位突然晕倒,在短时间内停止了呼吸,不幸离世。参与抢救的医生说,邓先生是突发疾病死亡,警方已排除他杀可能。
从户籍制度改革,到单独二孩,从下班买菜算工伤,到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一个个事关民生的政策相继出台。
晕倒在手术室一月余后离世,却不算工伤引质疑。
厂方质疑第二次截肢手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拒绝赔付。
新乡辉县市某厂职工王某,在工作中手指被压伤,在医院截去左手三根手指,后剩余两指也因感染截肢。
整个事件中,看似“受伤矿工”得到了占便宜的钱,可失去的是个人信誉、工友和矿企的信任,收获的是个人人格的残缺度。“按每3000~5000参保人员需配备一个工作人员计算,需要配备26人,目前,我们工伤业务经办工作人员总数12个,工伤认定人员5人,待遇审核支付5人,人员明显不足。
新规的实施必然会带来实践中的困惑,化解困惑的出路,更可能是加强司法的指导与监督,适时发布典型的指导性案例,通过个案的纠偏和经验积累,最终促进工伤认定不断迈向实质正义。昨日,最高法对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被通俗化解读为“下班途中买菜算工伤”的新规,也引起民众的热议。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将成为其中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