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6·19非法转运汞触媒危险废物公益诉讼案”之后,河南省法院在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方面又出重拳!9月27日上午,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郑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受理的河南省社会公益组织诉一养殖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有关情况进行了发布。据悉,此案同时也是全省第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环境公益诉讼案获检察机关支持 属全省首次
9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作为原告,以洛阳市吉利区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关同高、河南省国有孟州林场为被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形式审查后于当日作出立案决定,依法受理了该案。这是继“6·19非法转运汞触媒危险废物公益诉讼案”后,河南省法院受理的第二起由本省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全省第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社会责任中心诉称,自1993年起,关同高在孟州林场东南部建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至今。该养殖场未依法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配置污染治理设施,养殖废水一部分经两个水泥沉淀池简单沉淀后经二道河进入黄河,另一部分废水直接排入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养殖粪便露天堆放在围墙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未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013年7月10日及9月12日,环保部门两次向关同高养殖场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影响饮用水源地的养殖建筑设施,消除污染,恢复地貌。但该养殖场至今仍然在从事养殖、排污活动。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实施排放污水、臭气、粪便,拆除养殖场所和设施,清理污染物和现场垃圾等。
立案同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对社会责任促进中心提起的该诉讼予以支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20日依法对三被告直接送达了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向对被告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河南省孟州市环保局、洛阳市吉利区环保分局进行了告知。同时,依据《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9月22日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将立案情况予以公告。
对环境有潜在风险无事实也可提起诉讼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宝表示,虽然根据洛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水源地内饮用水指标显示大都符合饮用水质标准,即从法律上来说,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本案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众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这样可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生命健康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刘宝说,只要侵权人的行为对环境或生态具有潜在的重大风险,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本案非常明显的体现了这一点。但并不是所有公益组织都具备起诉资格。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应为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并同时应具备从事环境公益保护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等条件。
检察机关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推进案件顺利进行
据介绍,本案是全省第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支持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优势。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志强表示,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只能由权益受到侵害的或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需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介入。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独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就需要有关组织给予协助和支持,运用社会力量,帮助单位或者个人实现诉讼权利。特别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是社会环保公益组织,调查取证时可能会遇到阻力,面临证据难以获取、难以固定等困难,需要相关机关的介入和参与。
本案中,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对社会责任中心的起诉进行支持,可以有效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帮助社会责任中心进行调查取证,有利于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及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记者 申华)
今年1月至11月,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472件3067人,批捕1712件2020人,批捕率66%;不批准逮捕1017人(其中,不构成罪不捕79人,证据不足不捕368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570人),不捕率33%。
近日,天津市、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涉嫌受贿案,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从13日起,商丘市检察机关50岁以下司法警察将在柘城县公安局警官训练中心开展为期10天的集中业务技能培训。
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广东省检察院昨日通报,2015年以来,广东全省检察机关追回职务犯罪外逃人员21人,追回外逃人员数以及追回“百名红通人员”数均居全国检察机关前列。郑红同时要求强化个案督导,进一步完善“一案一档”、“一案一策”、“一案一组”的工作措施等,尽最大努力将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6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扶贫办在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举行“全国检察机关、扶贫部门‘精准扶贫、廉洁为民’百日专题警示宣传教育基层行”启动仪式。
在建党95周年即将到来之际,省检察院通过举办党纪检纪理论知识竞赛,为党的95周岁生日送上了一份特殊的礼物。
6月3日,全市检察机关党纪检纪理论知识竞赛举行,共有12支代表队36名选手参加。竞赛分个人必答题、小组必答题、风险题、抢答题,经过预赛,有6支代表队进入决赛。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和答记者问。针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前比较突出的“立案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有效纠正了一批不立案的案件。
随着近几年来反腐倡廉紧锣密鼓的开展和纵深发展,随着一个个贪官污吏的落马,一宗宗腐败案件的告破,使人民群众看到党反腐倡廉的决心……
按照最高检部署,省检察院筛选出14起典型案件挂牌督办,2015年,全省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16件482人,监督立案465件538人。
其中部级干部3人,厅级干部48人。
4月6日,全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会议在平顶山市召开,会议对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2013年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对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该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与损害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预留了空间。
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只有坚守职业良知,才能确保司法为民的基础,才是尽心履职的基本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