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4时许,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河南第一起由本地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以贵州省铜鑫汞业向我省非法转运倾倒危险废物,向洛阳中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跨省涉及固体废弃物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 70余吨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河南
6月17日,毛艳强、范林业等人驾驶两辆普通大货车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兴化工)装载70余吨废氯化汞触媒,目的地原本应该是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鑫汞业)。此类物品的处置,需要具有资质的专门化工企业,目前,全国具有资质的有6家企业,铜鑫汞业是其中之一。
然而,这两辆车来到河南境内后,却被分为两批,其中一批运至许昌长葛途中被调查组截下,另一批则非法转运、倾倒在了洛阳市洛宁县境内。
汞触媒是一种易中毒的危险废物,对存放周边环境具有明显的潜在危害性,其中有害物质汞遇高温易挥发,遇水容易引起土壤渗透,一旦发生危险、环境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同时可能对人体造成一定的危害。
这批汞触媒非法倾倒河南境内之事,很快被举报至河南省环保厅。洛阳市环保部门立即对碧水源公司院内的约39吨货物进行了现场勘验,并通过彩钢房对其防护、看护。河南省环保厅将此事报告环保部,请求协调贵州省环保厅共同处理。
7月27日,环保部召开了三省协调会,由于河南境内没有具备资质的处理、运输单位,最终明确由贵州省环保厅督促回收企业铜鑫汞业联系具备危废运输资质的车辆,将危废品拉走处置。
【诉讼】毒废品已运离,公益诉讼持续“追责”
经多方努力,8月20日中午12点30分,铜鑫汞业对非法倾倒在洛宁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废弃物进行装车,21日下午2点20分,装载该废弃物的车辆起运,晚9点30分驶离河南。而另一辆被在许昌拦截的车辆,其装载的39.5吨危险废物之前已安全运抵贵州,相关涉案人员已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至此,在河南境内引发轩然大波的“偷倒汞”事件告一段落。
不过,毒废品离开了,事儿却没完,背后是一系列的司法程序在悄然进行,追究破坏环境者的法律责任。
早在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把东兴化工、铜鑫汞业、河北省保定市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两名货运人毛艳强、范林业告了,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促进中心跟这5名被告,似乎“八竿子打不着”,为啥要当原告?原来,这是一起由河南本地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全省范围看,尚属首次。
【背后】公益组织提出多项请求,部分申请“先予执行”
记者从促进中心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看到,原告提出了“多项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铜鑫汞业立即排除危害,将其非法倾倒在洛宁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消除污染风险、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赔偿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已发生的30万元和即将发生的安全防护、看护等费用;判令铜鑫汞业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实际费用共计10万元;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促进中心符合相关法律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属于洛阳中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基于此,洛阳中院于19日作出准予立案的决定。
本案受理后,原告当日就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收到申请后,洛阳中院当日作出(2016)豫03民初2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铜鑫汞业公司立即将其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
【意义】首例由“本土”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该案件的受理,标志着河南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洛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宝介绍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这样可以有效保护国家利益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记者查询了解到,本案则是首例由河南省内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跨省固体废弃物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提供 关若泰 苏晓光)(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李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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