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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计生条例大修8大亮点 婚假、产假、护理假要增加

2016年05月26日06:37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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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婚假、增加产假,独生子女还有护理假……5月25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郑州举行,会议听取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增加婚假、产假”成为该条例修改的亮点。

  □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梁新慧

  亮点1

  增加婚假、产假 具体天数27日公布

  新修改的我国人口与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这一条文,我省对有关晚婚假、晚育假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我省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将增加婚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将增加产假,给予配偶护理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也就是视为正常上班。  

  那么,增加的婚假、产假和护理假,有多长时间?据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还将对此进行审议,预计27日上午进行表决。届时,具体增加多少天假期,也将正式揭晓。

  亮点2

  婚检不再强制 参加婚检可增加婚假

  此前,我省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在此次修改中则规定,“提倡优生,鼓励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从“依法进行”到“鼓励”,意味着今后只是鼓励婚检,不再强制。  

  在不限制公民婚前医学检查自由选择权的前提下,我省规定,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将增加婚假。至于增加婚假的具体天数,也将在27日敲定。

  亮点3

  独生子女父母住院 子女拥有“护理假”

  据统计,截至去年12月底,河南省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将近65万人。如今,我省实施了全面二孩政策,那么,对于此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措施是否继续呢? 

  答案是肯定的。  

  据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扶助,根据新修改的我国人口与计生法有关规定,我省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有病住院,独生子女可以向单位请“护理假”,而且单位必须批准。至于护理假的具体天数,也将在27日公布。

  亮点4

  原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 此前奖励费不再收回

  全面实行二孩政策之后,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如何终止享受原独生子女家庭有关优惠待遇? 

  省人大有关人士说,这涉及二孩政策实施前后的相关政策衔接问题,按照国家卫计委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法规的完整性,根据信赖保护和公平正义原则,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我省修改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亮点5

  符合三种情况之一 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后,是不是就不能生育三孩了?这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这也不是死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一种,夫妻可以申请生育三孩。 

  这三种情况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凡是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夫妻均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亮点6

  生育第三个孩子可向户籍所在地政府申请 

  条例草案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那么,需要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夫妻,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呢?对此,我省也有了新规定。条例草案规定,凡是符合上述三种情况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亮点7

  违法生育将被处分 但不会被“开除公职”  

  全面放开二孩后,对于生育第三个孩子,我省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那么,如果有人违反规定生育了三孩怎么办? 

  条例草案是这么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前,我省的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孩子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而在此次修订中,我省则规定,“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后对比不难发现,对于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此前至少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如今只给予行政处分;另外,此前违法生育三个孩子以上,男女双方都将被开除公职,此次则没有违法生育更多孩子的相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计生政策越来越宽松,这也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亮点8

  避孕措施由本人自主选择 取消生殖健康检查 

  此前,我省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计生技术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于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期避孕措施。 

  在此次修订中,我省规定:育龄夫妻享有计生技术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记者发现,修订后的最大不同有两点:一是采取避孕措施由过去的“计生技术人员指导”变为现在的“育龄夫妻自主选择”;二是删除了“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规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成为历史;三是彻底取消“ 对于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期避孕措施”的说法。

文章关键词:婚假;计生条例;产假;护理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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