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勇在“错案警示日”座谈会上表示要继续推进庭审实质化
5月9日,注定不是一个普通的日子。
2010年5月9日,“赵作海案”的主人公赵作海在蒙冤11年后被宣告无罪释放。此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将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月9日确定为全省“错案警示日”。
2016年5月9日,第六个“错案警示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教授,法学专家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开展座谈会,探讨咋让庭审更加实质化,更加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 □东方今报记者 刘羽 通讯员 吴金鹏 贾共鑫/文图
质证就要质疑质问 法庭上不能只说“是是是”
老百姓遇到了难事,碰上了过不去的坎儿,为啥最后一定要去法院?说大了,他们相信法律会给他们一个公正判决;说小了,他们得找人评评理。
可是如果在法庭上,他们都不能“发言”,只能回答“是、对、有”,那是不是他们很难为自己辩解,自然,这也就容易形成冤假错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导,北京师范大学特聘京师首席专家樊崇义就提到,他最近到一个地方参加一场庭审,还美其名曰是庭审实质化,可到那儿一看还是念材料,念完了材料审判长把桌子一拍:“公诉人有意见吗?”“没有。”就结束了。
质证过程中,当事人都是“有有有,是是是,对对对”,说完了,质证也完了。“什么叫质证?质证要质疑和质问,法庭上没有质疑的声音,没有质问的声音,就是走走形式。”樊崇义说,庭审实质化对证据的运用,就是要从以口供本位,转向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也就是说,证据不是靠张三怎么讲,李四怎么讲,而是需要法官靠客观事实来判断真伪。
“提高证人、鉴定人、被告人、侦查人的出庭率,确保对言词证据能够进行有效质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永生在座谈中提到,要真正实现防范冤假错案,最核心的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真正发现控方证据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把虚假不实的证据剔除掉,才能防止冤假错案。
要让庭审真正实质化 律师得“敢说能做”
“什么叫做庭审实质化?就是说法官中立,法庭审判应当进行实质性调查,审判必须真是一场审判,而不是一场‘审判秀’。在一场实质审判中,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发挥着重要作用。”这话,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在座谈会上说的,庭审要从形式上的审判转变成实质审判,辩护律师就得“敢说话”,而不是“参与一场表演秀”。
“实现庭审实质化,就要促进律师有效辩护。”北京天池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焦鹏说,“有效辩护不是罪重了你给他辩轻了,有罪的你给他辩无罪了,而是要精细化地、充分地求证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
那么,律师作为制衡侦查权和司法权的一种力量,在防范冤假错案中,应该被赋予怎样的“合法权利”?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李卫平建议,应当解除律师自主调取非法证据的条件限制。
通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般不具有不同意的动力,而在错案发生之后,由于判决是公诉和审判的共同结果,两机关缺乏支持此类调查的动力。许多冤假错案在平反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表明,再审的启动,阻力不仅来自于侦查机关,还包括所有共同促成判决结果的机关。
李卫平说,在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存在违法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相关材料的,应当自主调取相关证据而无需征得任何机关的许可。
庭审不再走形式
努力让老百姓不再受冤屈2016年5月9日,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连续第六年举办“5·9错案警示日”活动。在这六年的时间里,全省各级法院一直在努力防范、纠正冤假错案。
2010年纠正赵作海案以后,2013年5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宣告李怀亮无罪,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范围内第一起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命案;2013年12月,河南法院又尝试对被告人去“犯罪化标签”,明确刑事被告人出庭可不穿囚服、不戴戒具。
全省各级法院还要求对律师不得进行歧视性安检,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等。如今,河南法院审理的案件质量越来越高了,错案、瑕疵案件也越来越少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防范冤假错案,推进庭审实质化,克服以卷宗为中心的观念,把审判活动的重心从对卷宗材料的审查,转移到对案件的开庭审理上。“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官对侦查证据和卷宗材料要保持‘一定的合理怀疑’,带着怀疑的眼光审视侦查证据,通过庭审中的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来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形成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准确判断”。
法官断案要效率,但更要“质量过硬”。“只有在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数量才有意义;如果质量不合格,即使判决的案件再多,也毫无价值可言,甚至适得其反。”张立勇在座谈会上说, 努力让老百姓不再受冤屈,让“天下无冤”是河南法院的终极目标。
建议设立“国家错案警示日”
河南法院连续六年开展“5·9错案警示日”活动,法学专家们都觉得这事儿很有意义,特别是樊崇义。在昨天的座谈会上,樊崇义教授说,“5·9错案警示日”不仅引起了国内相关部门、专家的关注,甚至已经吸引了世界法律界的目光。
樊崇义说,今年他到美国进行过三次学术交流,每到一个地方,都有人跟他提起河南省的赵作海案件,提到每年的“5·9错案警示日”。“我们的‘错案警示日’影响越来越大,甚至有国外相关人士想跟我们一起交流河南防范冤假错案的做法。”樊崇义建议,“应该把‘错案警示日’上升到国家层面,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时间就定为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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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警示日”由来
1999年5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名尸体;5月9日,公安机关把村民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
2010年6月2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将赵作海被无罪释放的5月9日确定为“错案警示日”。
2011年5月9日,首个“错案警示日”,河南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邀请专家和河南省高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就刑事错案的危害、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等问题展开研讨。此后,每年的5月9日,河南省各级法院都会组织广大干警围绕“赵作海案件”进行深刻反思,研究如何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惩治“伪基站”和利用网络敲诈勒索、诈骗、制造传播谣言、传播淫秽信息等犯罪,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惩治“伪基站”和利用网络敲诈勒索、诈骗、制造传播谣言、传播淫秽信息等犯罪,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站在河南女子监狱的门前,红衣青年宋争光笑了。就在2月1日,宋争光收到了河南周口中院的立案通知书。
冤案与刑讯逼供,在实证统计上已几乎划上等号。
“刑事上的冤错案件,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齐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如是说。
“刑事上的冤错案件,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齐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如是说。
3月12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周强在报告中表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羊年春节前后,中国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全面深化改革意见先后公布,总共推出200多项相关领域的具体改革措施或任务。至此,中国公、检、法系统均出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文件,共涉及200余项改革措施或任务。
之所以再审,意味着“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这或可确定呼格吉勒图很快就能沉冤昭雪,终将被还以清白。期待呼格吉勒图早日等到正义,期待有错必纠与有错必究同时进行,更期待冤假错案不再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今日在介绍2014年主要工作时指出,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保护无辜者不受追究。今日下午3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今日下午3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近日,河南省公安厅出台十项措施,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工作,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0月12日,由中国刑法学会、河南高院、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联合举办的“冤假错案的防范与救济”学术座谈会在北京举行。
自去年12月底起,这两起错案相继浮出水面,浙江省检察院、法院交换意见后认为,案件办错了,就要担当,就要纠正,就要赔偿,遂启动纠错法律程序。陈云龙也坦言,“这两起冤错案反映了我们监督不力、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强化监督是职责。
在浙江省公安厅举行的“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座谈会上,省公安厅领导班子成员和11个市公安局长等交流学习,反思杭州两起错案的深刻教训。刘力伟强调,对于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无论是在职民警还是退休民警,无论是仍在公安还是调离公安,走到哪里也要追究其纪律和刑事责任;荣誉、记功、奖励一律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