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新增城镇就业100万人
◎首批省直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上半年完成
2月17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对2016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16年有望新增城镇就业100万人,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将提高到75%左右。
城镇就业“五连增”今年还要新增100万
就业是民生之本。昨天,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播报了这么一组数据:“十二五”时期,城镇就业实现“五连增”,累计新增就业715.7万人,年均超过140万人,占全国总数的1/10以上。
值得关注的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现省内就业超过省外转移的历史性转变,累计新增451万人,其中,85%以上在省内就业,转移就业总人数达到2814万,居全国第一。
2016年,在保障就业上力度更大,会议作出部署,着力促进就业创业,将力争全年新增城镇就业100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35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2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0万人。
城镇居民住院报销比例提至75%
一卡在手心不慌,说的就是社保卡。2016年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望提高至7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也将提高。
据了解,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建成。待遇水平大幅提高,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由“十一五”期末的1278元提高到2150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月计发标准提高到78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失业金月均领取标准较“十一五”期末增加648元,达到1153元。
2016年,这一“福利待遇”将上新台阶,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有望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也将同步调整,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增至75%左右,工伤保险待遇将适度提高。
值得关注的是,人社部门已经做出部署,尽早启动第一批省直单位参保登记工作,启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采集工作,确保上半年参保缴费,下半年实施到位。(大象融媒东方今报记者 付雨涵)
昨日市人社局医保中心有关人士提醒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已全面启动,凡具有城镇户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请及时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缴费参保。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32元,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金中支付,参保居民个人不需缴费。
鹤壁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已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从2016年的每人120元/年,调整为每人150元/年,其中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为90元/年。
5月6日,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发布消息,一季度,我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65.03元,同比增长6.9%。
2月17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对2016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1-3季度全市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5457元同比增长7.7%。城镇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6140元同比增长6.8%其中人均红利收入同比增长29.5%人均出租房屋净收入同比增长22.6%。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分析称出租房屋收入与红利增加带动财产净收入增长较快。
郑州与全省水平相比,在中部六省省会城市中排第四位。
记者查询发现,2014年我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发布消息称,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2015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将提高,2015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基础也将提高。
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城镇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发生的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费用超过1.8万元的,还可获得最高30万元的“二次报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天传出好消息,日前出台的《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医疗费用越多报销比例越高的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逐步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我市对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作了调整。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以下简称《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2014年医改的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中国残联31日发布的《2013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残疾人就业取得新进展。公报显示,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达到5357个,其中残联兴办2022个,依托社会机构兴办3335个,37.8万人次城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培训。
根据目前25个省(区、市)公布的数据,记者梳理发现,上海、北京、江苏、福建、广东、天津、山东这7个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目前,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在末位,仅为6212.87元;甘肃排倒数第二,为6258.56元;宁夏倒数第三,为62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