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民事案件,说的是跟“父母管孩子”有关的事,当天到场旁听的,大多数都是十六七岁的少男少女。
【事件】
父母告了卖首饰的老板
今年3月份,小周度过了她16周岁的生日。6月份学校放暑假,为了节省家中开支,她选择去一家快餐店当临时工。9月份,老板发给小周两个半月的薪水。
领到人生“第一桶金”,小周既激动又开心。开学之后,小周拿着那笔“巨款”去珠宝店购买了一个金戒指。可她的父母知道这事以后,觉得小周才16岁,还没成年,这样没有经过家长同意,就花“大钱”买了个金戒指,事儿办得太“疯狂”。
于是,小周的父母就带着她去了买戒指的珠宝店退货,可珠宝店老板却拒绝退货退款。小周的父母很生气,直接把珠宝店告到了沈丘县人民法院,要求珠宝店老板李某退还女儿购买金戒指的钱款。
【结果】
这买卖合法
要说孩子得听爸妈的话,在理。可花自己赚的钱买自己喜欢的东西,又有啥错。一个16岁的姑娘独自进行的“买卖行为”,难道不可以吗?
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件中,小周已经年满16周岁,而且购买戒指的钱是她自己的工资收入,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所以这项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法院认为,小周的父母要求珠宝店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小周作为一名学生,即使使用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报酬,一些大额的消费还是要和父母协商,这无关法律,关乎对彼此的尊重。最终经调解,小周的父母撤回了起诉。
(大象融媒东方今报记者 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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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搭讪妙龄女一夜情后被偷走5万余元金饰品。
其拾获一个红色锦囊,里面有10多枚金戒指,价值13万新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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