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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奖励费“要退但不全退” 事关两个时间节点

2014年12月11日06:48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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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一个家庭每月4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引来了一场争议:国家卫计委的通知说要办二孩证可以“不退”,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法规说“要退”。昨日,此事终于有了答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就此进行正面回应:“双独二孩”、“单独二孩”分别以2011年11月25日、2014年6月3日两个时间点为界限,在此之前领取的奖励费不用退;在此之后、办二孩证之前领取的,得退。

  新闻背景

  独生子女奖励费退回惹争议

  今年11月,家住郑州天下路社区的陈女士去社区申请“二孩生育证”。办证时,工作人员告诉她,之前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应如数退还。

  “这是政府给予的奖励,咋能要回呢?”面对她的不解,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的。

  陈女士随后上网查询获知,今年年初,国家卫计委曾出台通知提到,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再退还。

  陈女士提及的国家卫计委通知,全称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载明,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但是,今年5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计生条例却依然规定,获准生育二孩的,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报道一出,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热议。作为符合“二孩”政策的夫妇,如果再申请“二孩生育”时,之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到底该不该退?

  权威回应

  “退与不退,这要视当事人的情况而定”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作出回应,在这个名为《关于对“生两孩须退独生子女费”的情况介绍》(以下简称“情况介绍”)中解释说:退与不退,这要视当事人的情况而定。“这与国家卫计委的规定并不矛盾,并且兼顾了合法与合理的统一、国情和民意的统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范围

  “情况介绍”称,领取二孩生育证时需退回独生子女奖励的人员范围——应为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而选择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奖励费的夫妻,即退回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前提,应当是知晓自己符合再生育条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奖励。

  时间

  2011年11月25日、2014年6月3日是《条例》自1990年实施后修订的俩节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适用时应根据修改决定生效实施时间来划定节点(具体如上所示),其中农村独女户在2011年11月25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也不需退回。

  退与不退,看看例子也许就明白了

  到底独生子女奖励费怎么退?大河报记者采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之后,找到两个案例。

  案例一

  李女士和老公是“双独夫妇”,两人有一子,生于2009年2月,且领了独生子女证。

  今年10月份,两人决定再添个二宝,就去社区申请“二孩生育证”。李女士的退费情况应是这样的:2009年2月至2011年11月25日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不用再退,但是2011年11月25日至2014年10月期间领取的则要退回。

  案例二

  张女士和老公是“单独夫妇”,他们家的老大2011年5月出生。

  当时也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并从当年当月起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今年12月,张女士去申请“二孩生育证”,此时,张女士需要退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12月期间领取的费用。

文章关键词:独生子女费;二孩;退费;奖励费;信赖保护;条例 责编:任治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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