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辉县市某厂职工王某,在工作中手指被压伤,在医院截去左手三根手指,后剩余两指也因感染截肢。但是,厂方质疑第二次截肢手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拒绝赔付。
事件回顾|因工伤,两次截去五根手指
昨天上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辉县市开庭审理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原是辉县市某造纸厂一分厂(下称一分厂)职工。2009年9月1日,王某在工作期间被压伤左手。随后,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对三根手指进行了截肢。在后期恢复中,因感染不愈,2011年11月,王某又将剩余两指截肢。
因工伤赔偿等问题与造纸厂不能达成一致,王某于去年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雇佣单位一分厂,赔偿其医疗费及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假肢安装费等共计67万余元。
今年6月份,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分厂支付王某42万余元。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分歧|厂里认为第二次截肢手术没必要
二审开庭后,被告一分厂就王某工伤认定书上显示是三指截肢,但是劳动能力鉴定书上显示五指截肢提出异议。
一分厂代理人称,三根手指截肢属于7级伤残,五根手指截肢达到了5级伤残。并认为,王某第二次手术是私自做主,对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
王某律师称,工伤认定显示,三指截肢是在第一次手术后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在第二次手术后做的,显示五指截肢,二者并不矛盾。
另外,一分厂提出,他们是集体企业不是法人,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的律师认为,一分厂有注册资金和营业执照,作为赔偿主体是合适的。
新乡中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算一算
记者参照一审判决书及《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出:5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要比7级伤残多出7万余元。(记者 任磊 通讯员 杨林)
员工在工作当中受伤的,单位承担员工工伤赔偿,这在咱们《工伤保险条例》当中是有着明确规定的;那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当中本身又有着侵权、致害的责任方,在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之后,是否可以向致害方来追责呢?一次伤害、两份赔偿,法律是否保护,又如何获得?哪些情况会出现这种两份赔偿?
公务员上下班出交通事故、出差出现意外等,也可享受工伤险了。4月2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今后,省直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这意味着我省将真正实现“同工伤、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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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记者从郑州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了给工伤职工提供更好的服务,郑州市人社局决定启动郑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申报工作。根据规定,此次申报范围为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行业或大型企业……
1月3日上午,47岁的成都市民邓先生在单位突然晕倒,在短时间内停止了呼吸,不幸离世。参与抢救的医生说,邓先生是突发疾病死亡,警方已排除他杀可能。
从户籍制度改革,到单独二孩,从下班买菜算工伤,到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一个个事关民生的政策相继出台。
晕倒在手术室一月余后离世,却不算工伤引质疑。
厂方质疑第二次截肢手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拒绝赔付。
整个事件中,看似“受伤矿工”得到了占便宜的钱,可失去的是个人信誉、工友和矿企的信任,收获的是个人人格的残缺度。“按每3000~5000参保人员需配备一个工作人员计算,需要配备26人,目前,我们工伤业务经办工作人员总数12个,工伤认定人员5人,待遇审核支付5人,人员明显不足。
新规的实施必然会带来实践中的困惑,化解困惑的出路,更可能是加强司法的指导与监督,适时发布典型的指导性案例,通过个案的纠偏和经验积累,最终促进工伤认定不断迈向实质正义。昨日,最高法对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被通俗化解读为“下班途中买菜算工伤”的新规,也引起民众的热议。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将成为其中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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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生命垂危之际,“保命”和“保工伤”不应该是一道残酷的单选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