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1日,郑州市民陈女士反映,她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
“独生子女费,是政府给予的奖励。现在要生二胎了,咋又能要回呢?”家住西郊天下路社区的陈女士说。对此,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的。
陈女士随后上网查询获知,在今年年初,国家卫计委曾出台通知提到,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再退还。陈女士提及的国家卫计委通知,全称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载明,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针对这份通知,21日下午,河南省卫计委新闻办的王先生接受采访时称,国家卫计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国、全局的指导性意见,而每个省份情况不同。今年5月份,经过省人大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提到,如果符合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二胎的,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用要予以退还。
相关部门正在制定细则,“该退还的一定会退还”。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该委正在制定细则,随后下发到各个相关部门。她拨打了所在办事处电话,但是对方告诉她,目前办事处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文化路街道办事处一位工作人员说。
以2011年11月25日、2014年6月3日为界,之前的奖励费不用退。
12月10日,针对“生两孩须退独生子女费”一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我省法规相关条款的制定、修改情况及适用问题作出解释。2011年11月25日、2014年5月29日,《条例》又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改,是根据中央精神、国家政策分别增加了允许“双独”夫妇、“农村独女户”和“单独”夫妇生育二孩的规定.
以2011年11月25日、2014年6月3日为界,之前的奖励费不用退。
当时也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并从当年当月起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今年12月,张女士去申请“二孩生育证”,此时,张女士需要退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12月期间领取的费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第二十条的立法精神及“信赖保护”的法律原则,他们在生育政策调整前领取的奖励费可以不退回。
12月10日,针对“生两孩须退独生子女费”一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我省法规相关条款的制定、修改情况及适用问题作出解释。2011年11月25日、2014年5月29日,《条例》又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改,是根据中央精神、国家政策分别增加了允许“双独”夫妇、“农村独女户”和“单独”夫妇生育二孩的规定.
2014年5月 河南省新修订的计生条例规定:获准生育两孩的,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2014年5月 河南省新修订的计生条例规定:获准生育两孩的,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然而对比国家的相关规定,河南的“退费”规定明显“打架”。
在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中,有如下规定:“批准生育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
在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中,有如下规定:“批准生育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
河南省卫计委称,国家卫计委通知是指导性意见,各省份情况不同。
郑州市民陈女士反映,她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今年5月份,经过省人大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提到,如果符合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二胎的,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用要予以退还。
陈女士随后上网查询获知,在今年年初,国家卫计委曾出台通知提到,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再退还。陈女士提及的国家卫计委通知,全称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