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张琦)昨日,省高院下发并开始实施《〈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15种犯罪的量刑予以规范。
这15种犯罪分别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以诈骗罪为例,《实施细则》规定当诈骗公司财物满3万元不到5万元时,对诈骗首要分子应在3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同时犯罪数额每增加6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其他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6个月至2年刑期。
法官量刑时,一般会考虑两个情节:一个是法定量刑情节,另一个是酌定量刑情节。
而不同法官的学识、经验不同,对同一案件的认识也会存在区别,造成不同法官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地区之间,量刑差别比较大,出现“同案不同判”、“同院不同判”的现象。
在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实施细则》明确,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实施细则》明确,在量刑时,要综合考虑分析全案情况,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管制、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或者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均不适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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