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弃婴抚养27年 养子长大后忘恩纵容恶妻打父母

2014-07-17 06:43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映象网讯(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维佳 艳梅)27年前,郑州市北郊的李建国从路边捡来一名男婴,和老伴儿含辛茹苦将其抚养大,给他娶了媳妇。如今,面对儿媳打骂,双方关系恶化,老人要求解除和养子27年的收养关系,你觉得惋惜吗?

  儿媳想要吃馄饨,婆婆没给做,结果引来一顿打……年过六旬的李建国和刘淑云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和儿子的收养关系。昨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发布消息:法院判决解除李建国夫妇和养子李承志27年的收养关系,李承志补偿被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0万元。

  大雪天捡来男婴当成亲生儿子养

  62岁的李建国是郑州市惠济区人,老伴儿刘淑云和他同岁。

  1987年11月27日早上,当时刚下过一场大雪,天还没完全亮,李建国骑着三轮车去市区卖菜,发现路边有个被遗弃的男婴。由于夫妻俩一直没有孩子,李建国于是便把男婴抱回家,取名为“李承志”。

  在户口登记时,李建国夫妻俩将养子的户口登记在其户籍名下,并注明为父子关系,但一直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公婆不做馄饨挨顿打

  据李建国说,2010年李承志结婚,婚后小两口一直和李建国夫妇住在一起。

  “儿媳没有工作,不断地向我们伸手要钱,我们劝她,说多了她就不耐烦了。”刘淑云说,因为家里房租由谁管的问题,双方争吵越来越多,甚至动手。2013年8月的一天,儿媳想吃馄饨,她没给做,结果儿媳对她又打又骂,邻居报了警,儿媳被带到了派出所。

  今年1月7日,李建国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和李承志之间的收养关系,要求李承志支付被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0万元。

  没管理好家庭 对二老深表歉意

  “现在我的家我不敢进,一进家,儿媳妇就找事,现在养子已结婚生子,有工作有收入,有独立生活能力,我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庭上,李建国老人称养子纵容儿媳打骂他们。

  庭审中,李承志辩称,他对两位老人很孝顺,对妻子打骂两位老人并不知情。

  李承志说,妻子对父母有些过错行为,作为丈夫他没有管理好家庭,对二老深表歉意,但否认双方之间存在收养关系。

  判决结果

  抚养27年 法院判养子返还20万抚养费

  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建国夫妇和李承志的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1992年4月1日实施)实施之前,且有村委会出具证明、邻居、亲友公认二原告与被告系养父母子女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亦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法院查明,李承志成年成家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纵容其妻对二原告打骂,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李承志返还被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0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李承志提出上诉,后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双方长达27年的收养关系依法被解除(文中人物为化名)。

  以案说法

  双方关系恶化 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郑州市惠济区法院主审法官张海燕介绍,根据《收养法》有关规定,根据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同情况,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收养人、送养人双方都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可以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否则,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对于上述2、3两种情况,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记者手记

  儿子是处理好婆媳关系的关键

  “花喜鹊、尾巴长,娶了媳妇忘记了娘。”我们宁愿相信,李承志不是花喜鹊,因为他对养父母还有孝心可言:他会给养母零花钱,在养母生病时会陪她看病,给她端茶倒水。

  只是,他犯了一个很多结婚男人都可能犯的错误:当媳妇和父母之间产生矛盾时,作为丈夫和儿子的他应该如何处置?在养父母看来,李承志选择了对媳妇进行纵容,使得原本不和谐的婆媳关系愈加恶化,最后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

  众所周知,“婆媳关系”向来是个“深水潭”,处理婆媳关系,中间有个关键人物,就是那个“花喜鹊”。对父母,他要尽孝,但却不能愚孝;对妻子,他要疼爱,但却不能娇纵;而一旦这双方发生矛盾时,他还不能装聋作哑,聪明的“花喜鹊”会在私下做双方的工作,维持一个大家庭的和谐。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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