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陈鹏涛 魏丽平)“民告官”官司中,群众最担心的,莫过于政府给法院施压、法院不能公平审理案件了。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工作实施方案,对行政案件如何异地管辖进行了划分和规定。
根据方案,共有4类行政案件在郑州市辖区内实行异地管辖: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依法应当由郑州中院管辖的除外;环境保护行政案件;郑州中院依法将其管辖的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部分案件移交基层法院审理的;当事人申请或基层法院报请指定管辖,郑州中院审查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不宜审理,将案件指定到本市其他基层法院进行审理的。
根据方案, 原属郑州中院管辖的以郑州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含环境保护案件),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许昌中院)管辖。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许昌中院起诉;当事人向郑州中院起诉的,郑州中院应当告知其向许昌中院起诉;也可以接受材料后移送许昌中院。原属许昌中院管辖的以许昌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郑州中院起诉的,郑州中院予以审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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