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其任西峡县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南召县县委副书记,南阳市农科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30人现金、贵重物品等折合人民币421200元;贪污公款93613.4元。7月3日,记者从南阳中院了解到,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王玉斌的行为构成贪污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指控显示,王贪污所得,大多用于其情妇顾某某(已另案处理)的花销。
另查明,被告人王玉斌在被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纪委尚未掌握的问题,并主动上缴违纪款54.04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玉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93613.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上述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遂以贪污受贿罪判处王玉斌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王玉斌提出上诉,认为其部分受贿罪系正常人情往来,均不构成受贿罪;自己在接受调查期间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南阳中院审理后,对上诉人王玉斌的刑期进行了改判,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王玉斌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对王贪污、受贿所得赃款514813.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乔小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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