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样抽取后存在办公室,数日后才被送检
在叶县某汽修厂工作的王某说,5月8日下午,他和同事姜某驾车外出办事,沿叶县新文化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盐都路交叉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马某的车辆相撞,三人均受伤,车辆受损严重。事发后,叶县交警大队民警到现场处理,并通知了120急救中心前来救治。
王某的老板张某接到员工出事的消息后,赶到事故现场,发现对方司机马某脸部皮肤明显呈红色,有饮酒的明显特征,于是提出抽血化验。
“事发后,马某一方要求王某抽血进行酒精化验,王某就在叶县中医院抽血。王某当时也未提出让马某抽血化验,我当时也未在意。”负责处理此事的赵姓民警说,“后来,王某要求对马某抽血化验,我就让马某在平顶山市人民医院抽了血。”此时,已是事故发生后3个多小时。
而在这3个多小时内,“我们一直提出对马某进行酒精抽血化验……而马某入院后大量饮用凉水并催吐,民警视而不见。”张某认为,办案民警有故意拖延的嫌疑。对此,该民警向记者解释说:“马某当时受伤,应该先抢救生命。”
但张某表示,更为严重的是,马某血液抽样后未及时送检,5月11日才被送检,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经淡化,但仍检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0.3mg/100ml。对此,赵姓民警说:“对马某抽血后带回交警大队保存,3天后送检是因为工作太忙。”
“交警大队具备保存血液的条件吗?为何不在医院保存?”王某及其老板张某无法接受这一解释。
公安部有规定:应立即送检,暂不送检需低温保存
昨日下午,记者咨询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后了解到,根据公安部2011年8月11日下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指导意见》,“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检……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对此,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瑞认为,酒精属易挥发液体,民警将所抽血液在办公室存放,很难符合“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的要求,其行为已有渎职之嫌。
(记者 李红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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