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乔良 马磊)领导司机受贿是否与领导有关,该如何认定?6月16日,省高院公布参考性案例。
领导司机受贿上百万 获刑7年
案情:在省烟草局计划购买新办公楼时,王某利用其担任省烟草局原局长郑某司机的便利条件,从中协调并最终促成郑某拍板决定购买枫华置业公司名下的温哥华大厦。
陈某、祁某明知王某上述特殊身份,通过王某和郑某之间的密切关系,积极撺掇枫华置业公司与省烟草局的房产交易,在交易成功之后获枫华公司500万贿款,后三人分赃。
一审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陈某、祁某构成本案共犯,分别判处7年、4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二审予以维持。
意义:利用影响力受贿是《刑法修正案》规定的罪名,审判实践中,认定该罪不仅仅在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关系密切,关键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对国家工作人员形成非权力性影响力,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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