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5月1日施行 搭好"一门受理"平台

2014-04-28 06:48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阅读提示|遭遇车祸、重大疾病等突如其来的变故,原本衣食无忧的人,也难免在生活、医疗等方面陷入困境、面临紧迫危机。2014年5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并首次将“救急难”作为社会救助的基本方针,予以明确。

  《办法》有何亮点?将会对今后的社会救助工作带来哪些新变化?近日,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不仅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同时还透露,我省正抓紧拟定实施细则,包括计划开展一批“救急难”试点,建立我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等,更好地为有需求者雪中送炭。

  关键词救急难

  解读:突然变故陷入困境的家庭,可获救助

  “这家人现在像天塌了一样,可咋办?”同村一户人家的遭遇,让南阳的金女士很忧心:25岁的男子之前外出打工,是家里的顶梁柱,日子过得还不错。前不久,他突然查出肺癌,手术后负债累累,老母亲忙着照料他时,突发脑溢血晕倒,剩下6岁的孩子无人看管……

  “这类由于突然变故陷入困境的家庭,就是‘救急难’要帮助的对象。”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介绍,一些原本条件不错的家庭,因为患大病等突发情况,成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后,申请低保尚需要一个过程,当下急需的救助,是目前社会救助体系中的“盲点”。现《办法》中明确,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另,咱们省在洛阳、焦作等地开展有大病医疗救助试点,为‘救急难”做了相应铺垫。”该负责人说,下一步将在此基础上,在18个省辖市各选一个县区开展“救急难”试点。

  关键词求助有门

  解读:为困难人员建立“一门受理”服务窗口

  陷入困境想求助,向哪儿求助?对很多老百姓来说是个难题,不少人盲目地东奔西走,求助成本也大大提升。

  《办法》规定,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上述机构、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这意味着,社会救助窗口已由单纯生活救助,拓展到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各类救助。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为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开展。会尽快指导乡镇(街道)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

  关键词联网核对

  解读:建立信息核对平台,拒绝“骗保”

  开小车、住小楼,却故意隐瞒骗取低保,为拒绝“骗保”“养懒汉”,《办法》把查询和核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由政策文件的高度上升到法律文件的高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比如张三来申请低保,民政部门通过联网核对,张三名下是否有车、有房、有存款等,一查便知。

  如果有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怎么办?《办法》指出,有关部门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拒绝低保养懒汉,《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关键词特困人员

  解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今后国家养

  针对之前救助政策的“真空”和“碎片化”,《办法》的施行让对特困人员的救助有了法规性“说法”,并为特困人员“兜底”。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并办理丧葬事宜。

  关键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解读:国家不仅鼓励,而且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记者 蔡君彦 通讯员 丁兴魁)

责编:李娅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