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司机审车发现36个电子眼 不服处罚状告交警部门

2014-04-11 06:51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郑州一司机不服处罚状告交警部门

  郑州一司机不服处罚状告交警部门

  郑州市民高女士审车时意外发现,有36个电子眼违法记录,在交过5000元罚款(扣6分)之后,提出质疑:“我在哪儿闯的?怎么闯的?电子眼按规定年检吗?谁能保证它的工作状态正常?”认为警方涉嫌侵害车主权益,高女士将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推上被告席,质疑“电子警察”执法目的和合法性。4月10日下午3点,郑州金水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当庭未判。

  案件事由

  审车发现有 36 个电子眼

  高女士说,自己平时开车相当谨慎,一下子被36个电子眼抓拍,有点不敢相信。“我在哪儿闯的?怎么闯的?”她称,在审车前全不知情,直到36个违法单被打印出来,才知道情况。

  高女士说,交警部门没有及时通知她违法情况,以至于她在不长的时间内,连续被抓拍。为了审车,她还是向交警支队一次性交纳36个电子眼违法罚款共计5000元,驾驶证被扣6分。处理完自己的违法记录后,高女士不服气。她认为,通过电子警察的科技手段解决警力不足本无可厚非,但电子警察的记录不是执法活动本身,只是一种证据,警察应该依据此种证据和程序完成执法行为。如果警察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不依程序完成告知并处罚等执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而是继续让其违法,有悖执法目的。她认为:交警部门在电子眼的安装使用过程中,操作并不透明,侵害了车主的权益。

  以知情权被剥夺为由状告交警

  “这些电子眼按规定年检了吗?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安装位置是否合理?作为车主,我们没一点知情权,而且好几个违法行为都在同一个地区,如果第一次违法后警方能及时告诉我,我不会犯同样的错误。”高女士认为,交警部门剥夺了其知情权,将郑州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对原告的交通罚款。

  这起因“电子眼”抓拍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引发了市民尤其是“有车一族”的广为关注。昨天下午,多家媒体闻讯旁听此案。原被告双方均未出庭,而是由各自的代理人代为诉讼。现场由于审判庭太小,法官决定用庭审直播方式审理此案。媒体只能通过显示屏观看庭审。

  此前的4月2日上午,金水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高女士认为,将电子眼罚款与车辆年检捆绑在一起,涉嫌滥用职权,于法无据。高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警方违反了国家计量管理法律法规。“这些电子眼必须由计量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合格才能上岗使用,并且要定期年检,由此才能保证状态正常。如果不进行年检,就不能保证质量合格,那么就容易造成错拍、误拍,从而损害车主权益。”

  庭审中,由于高女士其中5个电子眼,为在外地所拍,警方没有出示相关电子眼的安装检验及年度定期检验证明。法庭决定,另行开庭审理此案。

  激辩焦点

  [原告]

  电子眼合格吗?

  “电子眼能否保证质量合格?”昨天的庭审现场,高女士的代理律师质疑道,如电子眼出了问题,那么就容易造成错拍、误拍,从而损害车主权益。

  警方应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原告同时认为,交警部门没有及时通知当事人违法情况,使当事人丧失了核实、申诉的机会,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警方可以通过邮寄、短信告知司机违法行为。

  罚款与年检捆绑涉嫌滥用职权

  原告方还认为,将电子眼罚款与车辆年检捆绑在一起,警方涉嫌滥用职权,于法无据。

  被告当庭出具合格证和鉴定书

  针对原告提出的电子眼如果出了问题,容易造成错拍、误拍现象,被告出具了原告在郑州市龙湖外环与众意西路违法地点的违法照片、处罚决定书原件,和该处电子设备的合格证和质监部门出具的鉴定书。鉴定时间是2013年12月份,鉴定结果为合格。有效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

  但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表示怀疑,称被告开具的罚单中的地点并未标明,且被告出具的照片上看不出车辆是怎么违法被拍的。认为电子眼存在错拍问题。

  告知违法行为非警方必须做的

  针对是否要通过邮寄、短信等方式,告知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被告方认为:这不是公安机关必须要做的,公安机关必须做的是为大家提供查询的方式,原告到违法处理点处理违法罚款时,可以查询自己的违法过程。

  申请合格标志应处理完违法记录

  被告方说,之所以要在审车前,处理完所有违法行为,也是出于对驾驶人的安全考虑,如果你带有违法行为,说明你这辆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存在问题,因此国家才有这样的法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有限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机动车合格标志,申请前要将违法记录处理完。

  [被告]

  警方通报

  郑州547套电子眼已年检

  有关郑州电子眼年检问题,郑州警方向媒体通报称:2013年起,按照国家计量管理法规定,电子眼必须由计量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合格才能上岗使用,并且要定期年检,由此才能保证状态正常。目前郑州市的电子眼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年检?

  “按照市政府要求,从2013年9月1日到今年9月1日,郑州市547套电子眼(每套包含一个路口四个方向),已于2013年年底全部通过检测。”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科研所一民警向记者出示的“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定证书”显示,每张检测表上都标明了电子眼的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及安装地点和制造单位,检测项目包括:计量性能、外观、功能机工作正常性检查,检定日期为2013年12月16日,有效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交巡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电子眼的正常使用寿命一般是3至5年,一般在出厂时都有一个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大约是有两年的期限,过了这个年限就要每年检测。

  业内建议

  政府应对电子警察执法制度规范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认为,行政处罚向来只处罚行政违法的人,而通过电子警察拍摄的交通违法处罚却是认车不认人。在行政诉讼中,一旦成为被告,交管部门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和依据。

  因此,政府应对电子警察执法行为进行制度规范,制定相关地方政府管理规章。比如同样的违法行为,如果第一次没有及时告知,不能积累处罚;不能把警察的告知责任变成违规者的“得知”义务,让公民自己去查是否违法;如果告知超过一定时限,应视为无效等。只有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广大司乘人员的合法权益。 (记者韩景玮高鸿鹏实习生乔小广文记者白周峰摄影)

责编: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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