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首次公开宣判无期徒刑减刑案 32名重刑犯申请减刑

2013-12-31 06:45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映象网讯(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吴宏伟)32名重刑犯申请减刑,其中30人被准予减刑,两人的减刑申请被法院退回,这是为什么?

  昨日上午,省高院首次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省高院副院长袁永新介绍,为增加减刑假释公开度,避免“走过场”,今后所有减刑假释案件都要公开开庭审理(涉及隐私的除外)。

  【现场】

  32名罪犯申请减刑 两人被退回

  “继续开庭!”上午10时,省第三监狱礼堂,王某等32名服刑人员被带上法庭,法官开始宣读刑事裁定书。

  王某等32人全都是刑期在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刑犯,有的已经由死刑减刑为无期徒刑。11月27日,省高院受理了王某等人申请减刑案,11月28日至12月2日,法院依法在王某等人所在的监区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举报。”主审法官介绍,12月5日,省高院减刑假释庭在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等31人申请减刑的案件,另外1名服刑人员的案件因涉及隐私,未公开开庭审理。

  “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受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之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性质及后果严重,应当从严减刑,减为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刑事裁定书显示,马某等30名服刑人员因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分别由无期徒刑减为18年至20年,而郑某、王某某的减刑申请则被法院宣布退回所在监狱。

  【创新】

  成立减刑假释庭 公开审理减刑案件

  早在1998年,我省就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减刑听证制度。但由于减刑案件太多,如果这些案件都听证的话,有难度。 省高院副院长袁永新坦陈,在过去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工作中,确实存在“监狱报请为服刑人员减刑、法院盖章”的情形,有走形式的嫌疑。

  今年6月,省高院减刑假释审判庭首次公开亮相,公开审理减刑案件,这在全国是第一家。

  “今年以来,省高院对所有减刑案件又一律实行裁前公示,向同监区罪犯公开监狱提请减刑罪犯的基本情况,充分接受同监区罪犯的监督。”在袁永新看来,随着公开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省高院的减刑工作正在逐步走出暗箱操作的阴霾。

  减刑标准

  表现

  “被减刑的30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省高院副院长袁永新介绍,确有悔改表现是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的可以为罪犯减刑的条件之一,表现分为4个方面:即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袁永新介绍,这次不予减刑的2名罪犯,其中一名参与涉黑犯罪,一人实施5种犯罪,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在监狱表现一般;另一名罪犯曾因犯盗窃罪被3次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久又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和盗窃罪,依法构成累犯,其改造的难度比其他罪犯大得多,因此要在监狱接受教育改造更长的时间。

  标准

  袁永新介绍说,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减刑情况要综合其犯罪性质和服刑期间的表现。

  合议庭因两人一人涉黑,一人是累犯,决定对这2名罪犯不予减刑。

  减刑规定

  三类案件减刑需报省高院

  省高院规定,全省中级法院对涉黑案件、处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案件,三类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必须上报省高院。

  “实行分数考核是监狱管理一项很好的措施,但分数不是减刑的唯一依据。”省高院副院长袁永新介绍,为避免减刑“唯分数论”,省高院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在受理后的10日内完成裁前公示,并预留5日的公示期。并且要独立设置意见箱,对有投诉的案件实行公开开庭审理。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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