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在未成年人案庭审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2013-12-11 06:49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映象网讯(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高方方)昨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开庭前,“临时监护人”时军和未成年被告人豆波(化名)沟通了20分钟,替豆波分析他犯错的原因,并给他讲解开庭时他的权益。据悉,这是金水区法院首次尝试在未成人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这在全省尚属首例。

  父母未出庭

  “合适成年人”亮相

  豆波是博爱县人,今年17岁,去年独自一人来郑州打工,事发前在一家KTV上班。

  据检察机关指控,今年8月7日上午,在郑州市金水区一家网吧,豆波将李某滑落在沙发上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价值2100元;今年9月初的一天,在未来路一家酒店内,豆波将李某包内2600元现金盗走,已涉嫌盗窃罪。

  昨天上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金水区法院少审庭庭长耿艳荣介绍,开庭前,法官联系了豆波的父母。

  “他母亲刚做完手术,父亲在家照顾母亲,姐姐刚生完孩子,都说不能来郑州参加开庭。”耿艳荣说。

  据耿艳荣介绍,针对豆波的情况,法院最终通知“合适成年人”郑州市金水区妇联的时军参加开庭,当豆波的“临时监护人”。

  几句贴心话

  让懵懂少年流泪悔悟

  据检察官介绍,今年8月,金水区公检法司四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社会调查及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从全区挑选20名热心未成年人工作,有责任感,有法律、心理学或教育学基础,沟通能力良好的人进行培训,最终筛选出10人进入“合适成年人”库。

  昨天上午10点半左右,豆波被法警带到法院。

  开庭前,“合适成年人”时军要和他做一个简短的沟通。

  “我也是第一次当‘合适成年人’。”时军说,来法院之前,因为双方不认识,又无血缘关系,她通过法官和案卷材料了解了豆波的一些基本情况。

  开庭前,时军和豆波相对而坐,几分钟后,时军握着豆波的手问他的家庭情况等,豆波的头越来越低,后来抽泣起来。

  10%家长不出庭

  犯错少年不知“错在哪”

  “豆波出生在典型的农村家庭,父母学历不高,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很简单,孩子犯错要么是吵,要么是打。豆波说,如果他犯了错误,如果有个人像我这样开导他,他会接受的。”时军介绍。

  “在看守所会见豆波时,他说知道自己错了,但不知道‘错在哪’,他没有剖析自己的能力。”豆波的法律援助律师李云介绍,豆波是很多犯错孩子的缩影,“文化程度不高、阅历有限、没人引导,加上工作的环境太浮躁”,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另外,在之前的开庭中,大约有10%的法定监护人因为有事或者怕丢人而不能参加开庭。”耿艳荣透露。

  没血缘不认识

  临时监护人会不会走过场

  《细则》规定,“合适成年人”的职责是参与讯问、审判,与未成年人被告进行沟通,了解其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犯罪原因,向其讲解讯问、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让未成年人了解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开庭时监督检察审判机关,是否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临时监护人”、“合适成年人”会不会尽心尽力,会不会走过场?

  “既然被选上,我就会尽最大努力,去帮助每一个未成年人被告。”时军说。

  在金水区法律援助律师李云看来,“合适成年人”和法律援助律师一样,是个“良心活”,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责任。

  名词

  何为“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一词起源于英国,它是指在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受到审判前接受讯问时,必须有一名“合适”的成年人到场旁听讯问,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场旁听的人就被称为“合适成年人”。

  建议

  临时监护人提前介入更好

  “无论对于法院还是对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制度都是第一次尝试,制度都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郑州市金水区妇联时军表示,综合第一次当“合适成年人”的经验,她建议,特别对于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社会经历较多”的问题孩子,合适成年人应该更早介入,比如和律师一起到看守所了解相关情况,这样更有利于起到临时监护人的作用,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

  今评谈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值得推广

  一个涉嫌盗窃的17岁少年,庭审时家长不能到场,“合适成年人”代其家长出庭,充当了临时监护人的角色。郑州市金水区法院首次尝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在全省开了先例。

  未成年人犯罪时,应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让他们重拾信心并开始新的生活。“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将为涉法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提供法院体制外的有力支持,也将为我省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作出有益探索,因此他们的做法值得推广。

  但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外地实践来看,暴露出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制度的作用等一些法律问题也亟须关注,这影响了“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热情。这些都需要形成制度合力,以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东方今报首席评论员 李长需)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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