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要求刑案庭审需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

2013-12-03 06:3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一名被告人剃着光头、穿着囚服站在铁笼子里接受审判。 CFP供图 Y

  一名被告人剃着光头、穿着囚服站在铁笼子里接受审判。 CFP供图 Y

  不剃光头、不穿囚服、不坐铁笼子、被告人与辩护人坐在一起……

  “从现在开始,庭审时不能让刑事案件被告人坐铁笼子,不能给他剃光头、穿囚服出庭。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和正常人一样,穿着便装和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和控方‘对抗’。”昨日,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会上要求,今后我省法院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将改变旧有法庭设置,以去除对被告人“犯罪化标签”。

  要求

  刑案庭审,今后被告人辩护人坐一起

  会上,张立勇指出,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刑事审判工作首次提出落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首次提出“以庭审为中心”,这在刑事审判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他结合赵作海案、李怀亮案、天价过路费案、天价手机案等热点案件,谈了如何避免和防范冤假错案的问题。

  张立勇表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和精神。刑案被告人是诉讼主体,他和公诉人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和同等的诉讼权利。但现实中,刑事法庭的布局,往往将被告人置于审判台的对面,还往往剃着光头、穿着囚服,有的还被关在囚笼里面,将被告人与其辩护人隔离开来。这无形中在法院判决前就给被告人贴上了罪犯的标签。

  为此,张立勇要求,今后,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我省法院不得给被告人设置囚笼;被告人有与公诉人同等的坐着发言的权利;被告人应与辩护人坐在一起,而不应置于被审讯的中间位置;切实保障控辩双方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权,法官不得随意打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发言,不得以提交书面辩护词代替当庭发表辩护意见。

  开庭时,公诉人来晚半小时,对法官说一句“老张我来了”,就没事了。而律师晚来5分钟,法官就吵人家。被告人明显处于被动受审地位,一开始就将被告人当“囚犯”审了。

  溯源

  传统法庭布局来自“老规定

  据悉,目前我国刑事案件法庭布局的依据是1985年“两高”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即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20至60厘米(高度与审判法庭面积相适应),审判台前方左右两侧分设辩护台、公诉台,高度与审判台相同,公诉台、辩护台呈八字形,面对被告人,证人席置于公诉台右下方平地上。

  有人将此布局形容为典型的“坐堂问案”式,即法官高居堂上,两侧分坐公诉机关、被害人、辩护律师,被三方合围的被告人孤零零地坐在法庭的正中央。

  这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的方式,或者说漠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诉方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人可以讯问被告人,然后法官还可以再讯问被告人,所以被告人成了法庭审判的主角,大家都向他问话。这明显存在重口供且有罪推定的情况。

  反思

  旧有布局难以实现控辩平衡

  在这种传统的庭审布局中,周围被法警监视的被告人,在庭审中直接面对的是法官,而不是作为控诉方的公诉人。这种法庭布置传递的信息是,法官在法庭上是带有追诉倾向的积极审讯者,而不是中立的消极听审者。

  被告人的席位既远离法官席和公诉席,又远离自己的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由诉讼程序的积极参与者,演变为孤立无援的被审理对象。这种法庭设置模式的直接后果,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无法就案情信息同辩护人交换意见,不能充分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

  对此,张立勇要求,法官要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摒弃“重打击、轻保护”,以及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旧有理念,正确把握疑罪从无规则的适用条件,最大限度地实现控辩平衡。

  (在现实中)法官和控方(往往)一开始就把被告人当成“囚犯”对待,甚至不让被告人说话,法官直接站出来和辩方死磕。事实上,法官应该让律师和辩方死磕,法官保持中立,“坐山观虎斗”,最终根据双方证据拿出自己的观点。

  忧虑

  法庭安全怎么保障

  “从人性化和无罪推定角度上讲,这样做当然没问题,而且更让被告人受到尊重。但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现实因素,这就是法庭安全问题。以前在法庭上,就多次发生过被告人当庭脱逃或者伤害他人的事件。”针对我省法院的新尝试,一些法官、检察官私下认为,被告人同辩护人坐在一起的法庭布局仅适用于轻罪案件,因为重罪案件的很多被告人都具有攻击性,可能会威胁到辩护人及庭审的安全,应当考虑在一定的程度上采取强制措施,限制被告人的行动。

  对此,张立勇认为,安全问题是应该考虑的因素,但不是将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分开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在开庭前应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如果有暴力倾向,采取预防措施是必要的,如果没有暴力倾向,就没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

  现场,参会的一些专家学者也认为,从诉讼结构的反映形式来说,被告人与辩护人应该在一起;从人的心理方面考虑,被告人与律师在一起,被告人会有安全感,且对被告人来说,其更容易接受裁判,更能体现公正性。

  不能(因)以前发生过被告人伤人逃跑事件,就坚持要给被告人戴戒具、站囚笼出庭。如果担心出事,任何时候都会出事,待在家里也会出事。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乔小广)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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