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1月到2013年春节,三门峡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科原主任李某按医院购买检验试剂金额的10%收取回扣,9年间收受回扣20万余元。
陕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22日,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李某已提起上诉。
获刑
9年收受回扣20万余元
今年53岁的李某是灵宝市人,从2004年1月到2013年5月案发,一直在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担任检验科主任,同时兼任灵宝市供血库主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11年7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三门峡某医学检验器材公司向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供应检验试剂等产品的过程中,多次收受该公司业务经理贾某的现金共计48970元。
2009年6月至2012年12月,在洛阳某医疗器械公司向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供应检验试剂等产品的过程中,多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刘某的现金共计159570元,据为己有。
2013年春节前,李某收受河南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胡某的现金1000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李某家属将涉案赃款209540元全部退缴。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赃款,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近日,陕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10天的上诉期满后,李某已表示上诉。
供述
提成为供应试剂金额的10%
每套乙肝五项试剂提40元
一位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介绍,检验科主任虽然在大型设备的采购中没有拍板权,但在普通检验试剂采购中,其意见基本上可以确定使用哪一家的产品。
李某也正因此被拉上被告席。
在法庭上,李某称,2004年之前,三门峡某医学检验器材公司就开始给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供应试剂。2004年初,在担任检验科主任后,他对该公司业务经理贾某谈起提成的事,回扣按供应试剂金额的10%收取。
“贾某答应了,乙肝五项试剂每套提40元,丙肝和艾滋试剂每盒提10元。”李某说。
另外,给李某回扣的洛阳某医疗器械公司经理刘某称,“给他回扣,是因为我们给检验科上多少货他说了算。”
李某说,刘某因为想向医院提供检验试剂盒耗材,便提出按供货金额的10%给他回扣。截至2012年12月,刘某共给他近16万元回扣。(记者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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