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污染防治设备,西平县两家电镀厂把含有重金属超标的电镀水直接排放到私自挖的坑里。
21日,西平县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电镀厂的3名老板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
据悉,这是今年6月“两高”发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后,河南宣判的首例环境污染案件。
排污
两家电镀厂私自挖坑排放电镀水
2013年5月,西平县二郎乡小王庄村的两家小电镀厂,进入西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的视野。
执法人员发现,这两家电镀厂在无证无照,没有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利用废旧厂房、废弃猪舍新建电镀生产线,从事非法鸡笼、兔笼的电镀生产。此外,两家电镀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自己私自挖的一个宽两三米、长四五米的坑里,任由污水渗透、挥发。
此后,环保执法人员对这两家电镀厂下达责令纠正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停止生产,拆除电镀设备。但到了7月,厂子又恢复了生产。
西平县环保局将案件移交西平县公安局处理,警方根据环保局移交的证据材料立案侦查。由于涉嫌犯罪,警方将此案移送西平县检察院,检方审查后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刑
触犯污染环境罪,仨老板获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以来,孙某在西平县二郎乡小王庄村东所办的电镀厂,以及张某、王某二人合办的电镀厂,随意将含有重金属超标的污水排放到坑内,严重污染环境。
西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这两家电镀厂生产排放的废水进行了连续现场取样。驻马店市环境监测站检测结果和西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报告显示,两家电镀厂随意排放的污水中,所含重金属铁、锌、铬三项指标,均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政府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张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土地、水体排放有害物质,严重危害环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21日,西平县法院宣判,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张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解读
现在,只要排污超标就可认定犯罪
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本案的承办法官说,根据该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的,就可认定犯罪。
“放在以前,往往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才能定罪。现在只要排污超标,就可直接认定犯罪,不再考虑是否造成后果。”承办法官说,这体现了目前治理环境污染和治理问题食品一样,不唯结果论,有相应行为就可“动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 赵强)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