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次对污染环境者"动刑" 环境污染罪入罪门槛降低

2013-11-22 07:02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映象网讯(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张新伟 马姣姣)昨日上午,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电镀厂小老板孙某、张某、王某因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至7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据悉,这是“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我省首次对环境污染者“入刑”。

  【事件】

  小电镀厂偷偷排污被立案

  今年5月份,西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西平县二郎乡小王庄村两家小电镀厂,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利用废旧厂房或废弃猪舍兴建电镀生产线,从事非法鸡笼、兔笼生产,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水直接挖坑排放,严重影响当地水资源环境。

  此后,环保执法人员对这些电镀厂下达责令纠正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停止生产,拆除电镀设备。然而,到了7月份,西平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在督察中发现,这些企业又偷偷恢复了生产。

  企业非法排污且不整改,西平县环保局遂将案件移交西平县公安局处理,西平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后移送西平县检察院,由西平县检察院依法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

  电镀厂污水超标三倍以上

  西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份以来,孙某在西平县二郎乡小王庄村东办的电镀厂随意将含有重金属超标的污水排放到坑池内,严重污染环境。同时,张某、王某在西平县二郎乡小王庄村东其二人所办的电镀厂也随意将含有重金属超标的污水排放到坑池内。

  西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这些电镀厂生产排放的废水进行了连续现场取样。驻马店市环境监测站检测结果和西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报告均显示,孙某的电镀厂排放的污水中所含重金属铁、锌、铬三项指标均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张某、王某的电镀厂排放的污水中所含重金属铁、锌、铬三项指标也均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

  【结果】

  3名污染环境者被判刑

  昨日,西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张某、王某在其办的电镀厂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土地、水体排放有害物质,严重危害环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昨天上午10时,法院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张某、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各处罚金2万元。

  说法

  环境污染罪入罪门槛降低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解释,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环境污染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罪名也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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