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小电镀厂的生产车间
厂院墙后面的土坑直接用来排放废水
今年6月17日,“两高”出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细化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定罪量刑。昨日上午,西平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张大军、王进喜、孙德生6至7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各处罚金2万元。这是“两高”司法解释颁布后,我省首次宣判的污染环境案件。
3个电镀小老板,个个被判刑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张大军、王进喜和孙德生非法开办小电镀厂案,于昨日上午终于“尘埃落定”:张大军、王进喜二人,被判刑6个月,孙德生被判7个月,3个小老板每人被依法处罚2万元。
“张大军、王进喜二人的非法小电镀厂,排出的强酸废水里,经驻马店市环境检测站检测和西平县环境保护局检测,含铁量超标10.4倍,含锌量超标56.6倍;孙德生的小电镀厂,排出的强酸废水里含铁、含锌、含铬三项指标均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均在3倍以上。”审判长张新伟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大军、王进喜和孙德生在其办的电镀厂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土地、水体排放有害物质,严重危害环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对其作出判处。
“我俩赚的,是祸害子孙后代的钱。服从判决,不上诉。” 被告人张大军、王进喜接到判决后表示。
“这样判,我心服口服,出狱后再也不干污染环境的孽事了。”孙德生声泪俱下。
“这两家、3个小老板开办的非法小电镀厂,排放的废水远远超过‘严重污染环境’指标。”西平县人民法院院长黄依群说。截至21日傍晚,全国已有近百家媒体云聚西平,关注这一事态的发展。
审判长张新伟说:这两起个案,是我省自“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进入司法程序的首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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