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的支出都将被要求定期“晒”出来
类似的支出都将被要求定期“晒”出来
超预算、超标准开支“三公”经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经费;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将可能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令指出各机关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车辆,同时提倡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如果您有话说,可在2013年11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表达意见或建议: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河南省法规规章意见征集系统”,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zfgc@126.com,或书面意见传真至0371-69699068;或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18”。
重申 | “三公”消费要定期“晒”
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合称“三公”经费。今年7月召开的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省审计厅副厅长万明云作了《关于2012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份报告“带着”我省“三公”消费支出状况,首次在省人大常委会接受审议。
我国2012年6月通过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要求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我省的“三公”经费公开走在全国前列。早在2012年3月,省财政厅就在网站上公布了2012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郑州市等也向社会公开了“三公”经费预算。
此次公布的《办法》中,再次提到“定期公开‘三公’”。“只要求公开还不够,还得对其细化。”河南省社科院一位研究人员称,《办法》应明确公开的方式、时间、对象等,“另外,还应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机关没有定期公开,其责任人如何处罚?”
虽未涉及这些,但《办法》指出,如果有机关超预算、超标准开支“三公”经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将被降级或者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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