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再次被拘
今年9月,郑州男子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警方刑事拘留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时隔俩月,正处在取保候审期的刘某仍不思悔改,在11月12日晚郑州警方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冬季集中整治“一号行动”中,再次因酒后驾车被民警抓获。
据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一份分析报告显示,“醉驾入刑”近三年,起初有震慑效果,但近年来逐渐有反弹趋势。律师建议对严重醉驾行为应判实体刑。
【行动】
俩月前醉驾被抓 取保期再次酒驾
11月12日晚上9时许,按照省公安厅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冬季集中整治“一号行动”部署,郑州交巡警四大队民警在经开区第六大街与经南三路设卡检查,这时该路口向南大约100米处,一辆白色的现代轿车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民警上前将该车拦下,驾驶员刚打开车窗就飘出一股很大的酒味。经过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发现,刘某涉嫌酒驾。随后,民警将他带回大队并前往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结果显示63.9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当时他告诉我们说驾照忘在家里,结果将他带回大队查询其驾照状态发现,他曾在两个月前因醉驾被刑拘,驾照被吊销,这次是‘二进宫’。”四大队二中队民警王铮说。今年9月1日凌晨3时许,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中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货站街交叉口时,与一辆出租车和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罪。
昨天上午11时,在四大队事故中队审讯室,刘某面对记者提问,羞愧地用双手遮挡面部,不言一语。民警称,刘某因驾驶证吊销后驾车并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其1500元罚金并行政拘留14日处罚。而刘某在取保期间再次发生酒驾行为,会待该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出公诉。
【调查】
醉驾入刑近三年 醉驾案开始反弹
2011年5月1日,我国正式将醉驾纳入刑事犯罪,有效震慑了醉驾行为。而此类案件沉寂一段时间后,又有反弹趋势。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相关分析报告显示:2011年“醉驾入刑”截至年底,该区办理醉驾案件14件14人;2012年58件58人;今年1月至10月,就已经受理55件55人。
分析报告还指出,醉驾案发时间多为午后1时至2时,晚上9时至11时之间,案发多因被民警拦截查处、车祸现场被出警民警发现,甚至还有一些醉驾驾驶员在等信号灯、发生车祸后,在车内睡着,而后被发现。
记者从郑州交巡警支队了解到,仅在11月12日晚郑州交警部门开展的“一号行动”第三次集中统一行动中,警方就查处酒驾81起,拘留醉酒驾驶8人。
醉驾为何出现反弹趋势?除警方对醉驾查处力度加大外,检察官还分析:“大多明知自己喝酒仍坚持驾车的人,都对自己的酒后状态很有信心,还有人认为半夜回家交警都下班了,有些人认为酒后驾车只要不出事故就不算酒驾;还有的认为,喝一两瓶啤酒不构成酒驾。这些都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建议】
律师称
对醉驾应用实体刑
据中原区检察院统计,当前对醉驾案件的刑罚适用,多为拘役宣告缓刑,占60.6%。“由于对醉驾案件缓刑适用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对没有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的,都适用缓刑。”
“‘醉驾入刑’以来,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出现了大量适用缓刑的情况,有悖于立法本意。”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张华欣律师认为,《刑法》对醉驾的惩罚本来就较轻,若再大量适用缓刑,其所起到的法律效果将大大减弱。
张华欣建议,相关部门明确规定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条件。“严重的醉驾应判决实体刑而非缓刑。比如,对本案中刘某无照驾驶且有酒驾‘前科’的情形, 一律不予适用缓刑。”
关于醉驾
你应知道的6件事
◆直接责任:包括人身处罚及经济处罚,可能处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构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外,驾驶者还将面临终生禁驾。
◆劳动关系:醉驾的国家公职人员将丢饭碗,律师、教师等特殊职业也会因此影响职业生涯,劳动者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驾车资格:醉驾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升学就业:服兵役、入党、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如因故意犯罪被记入本人档案,无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将难以通过政审。在考学方面将受到限制,不能报考军校、警校等。
◆出国:办理移民签证或留学签证,必须准备无犯罪记录证明。
◆理赔: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醉驾导致自身伤亡,因属故意犯罪,即使参加保险,也不会获得保险利益。
(记者 刘启路 高鸿鹏 文 许俊文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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